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购物消费 > 搞促销商家“买一送一” 消费者为赠品维权胜诉

搞促销商家“买一送一” 消费者为赠品维权胜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06:19:04 人浏览

导读:

因为作为商品赠品的U盘为次品,消费者经与商家多次交涉未果后,将该商家告上法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正版U盘和鉴定费用50元。张某是一位电脑发烧友,2008年2月初,张某在某电脑城看见某电脑商家的

  因为作为商品赠品的U盘为次品,消费者经与商家多次交涉未果后,将该商家告上法庭,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正版U盘和鉴定费用50元。

  张某是一位电脑发烧友,2008年2月初,张某在某电脑城看见某电脑商家的告示牌“买一送一”的承诺后,即向该商家购买了一台品牌液晶显示器,并得到该商家购送价值160元的U盘。回家后,张某通过网络信息查询,发现所赠U盘本身的产地与其外包装不符,便与该商家磋商,要求更换与其所赠U盘外包装相符的U盘或依法赔偿,遭到拒绝。

  多次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家给付正版U盘。该公司辩称U盘是原告购买显示器的受赠品,此U盘为次品,不是我方的责任,因而无须更换。若是显示器有瑕疵,我方立刻更换。根据案情实际需要,法院准许了原告做鉴定的申请,鉴定结果表明该赠品U盘为次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张某就U盘而发生的关系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公司为赠与人,张某为受赠人,赠与物为U盘。张某向该公司购买了显示器,U盘虽系商家赠品,但实际上是张某向商家购买显示器时的附加条件,即商家附属义务,张某虽没有付U款给商家,但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商家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即显示器)中。故商家应承担由赠品U盘带来的民事责任,即更换或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正版U盘和鉴定费用50元。

中国法院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