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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如何计算不明确 消费者索赔误时费遇难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05:43:01 人浏览

导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当发生消费纠纷时,一些经营者对本能一次解决的问题一再推托,导致消费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维权成本增加。对此,《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当发生消费纠纷时,一些经营者对本能一次解决的问题一再推托,导致消费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维权成本增加。对此,《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遇到经营者推托而耽误时间,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经营者索赔误时费,其赔偿标准按上一年度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按照这一规定,误时费的赔偿金额,按照消费者因解决消费纠纷实际付出的时间来计算。在实际赔偿时,对于经营者耽误消费者的时间,如何界定呢?另外,在一段时间内,同一个消费者遭遇不同经营者侵权,消费者的误时费是否能重复索赔?日前,北京市一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误时费的计算难题,有关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就此问题,笔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误时费时间计算方式不明确
“误时费的时间计算,应从消费者实际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起开始计算,一直到经营者为其解决问题之日止。”12月23日,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告诉笔者,多数消费者在向经营者讨要权益损失时往往考虑到的是误工费,对于误时费的概念并不清楚。
“误工费与误时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误工费,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受到伤害不能上班而得不到的收入损失;误时费,是指经营者不拿消费者的时间当回事,该一次解决的事情却让消费者跑多次而耽误消费者工作或休息,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由于有关法规没有将误时费的具体计算方式规定清楚,导致误时费的时间计算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此时间内是在为解决纠纷而耽误正常时间,这些证据包括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解决纠纷时所支付的往返车票、住宿费用发票。另外,消费者可与经营者签署一份书面协议,标明自何时起就此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在此过程中,第三人的证明也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但如果第三人与消费者存在利害关系,法官可能不会对其进行取证。一旦消费者不能提供证明自己实际耽误时间的有利证据,只能通过法院根据情况酌情判定。”邱宝昌说。
●经营者是否要重复支付存争议
在消费者就消费侵权要求某经营者赔偿误时费的过程中,同时与另一家经营者就误时费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此时,如果其中一家经营者已经赔偿消费者误时费,那么,另一家经营者是否应照常赔偿消费者全部误时费,还是将消费者在这一维权时间段内已经获得的误时费减去,只赔偿剩余的误时费呢?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误时费属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上述情况中,如果其中一家经营者已经赔偿了消费者一时间段内的误时费,那么,另一家经营者在这一时间段内就不必再次赔偿误时费。”12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尹志强告诉笔者,如果多家经营者均赔偿消费者全部误时费,则会违背《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如果消费者仍要求其他经营者重复赔偿这一时间段内的误时费,就涉嫌利用他人过错获利,属于不当得利。”尹志强说。
邱宝昌认为,尽管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经营者不须重复支付误时费,但由于在同一时间段内侵害消费者的主体不相同,消费者仍有权向不同主体讨要全部时间段的误时费。“一家经营者赔偿了消费者的误时费,仅代表其自己为损害消费者权益作出了赔偿,并不代表这一时间段内所有侵权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赔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不同,那么他们就应当分别就耽误消费者时间而支付相应的误时费”。

●相关判例
■判例一 2004年10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亿客隆商厦内购买了5000余元的药品,在服用时出现不良反应,后经食药监部门检测确定为假药。此后,张先生在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时,多次遭对方推托,导致其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乱,直至今年9月此问题仍没有解决。为此,张先生将亿客隆商厦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括从2004年10月至2007年9月的误时费10万余元。
今年11月16日,丰台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张先生10万余元误时费的索赔诉求。丰台区法院认为,张先生对于误时费的索赔要求过高,并且其在2005年12月前的误时损失已经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中(见判例二)获得赔偿,因此,在张先生主张权利交叉的情况下,丰台区法院认定其耽误的时间应为3个月,故判决商厦赔偿其3个月共计5000元误时费。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判例二 2004年12月,张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司购买了2700余元的药品。随后,张先生发现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显示其为新资源食品,后经食药监部门证明,此产品为食品,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张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加倍赔偿其损失。由于该公司拒不解决此纠纷,张先生为此耽误了1年零4个月的时间,张先生要求该公司赔偿其误时费35685元等损失。2006年2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包括误时费35685元的所有损失。后此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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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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