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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被当小偷遭殴打 获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05:23:21 人浏览

导读:

深圳市中院依据《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判决一起消费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一位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时被当成小偷,遭到超市工作人员殴打。事后,消费者将超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消费者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日前作出终
深圳市中院依据《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判决一起消费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一位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时被当成小偷,遭到超市工作人员殴打。事后,消费者将超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消费者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依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改判超市赔偿吴先生精神抚慰金5万元。
超市购物被当小偷遭殴打
据了解,2006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深圳市的吴先生到自家楼下的华润万佳超市润丰分店购物时,被该店工作人员万某误认为是小偷,双方发生争执,吴先生被打。随后,吴先生报警。事发后第3天,华润万佳超市向吴先生出具了书面道歉信,承认是本店员工的过错。吴先生认为超市方面道歉诚意不足,将华润万佳超市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7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在此事过程中,被告员工在值班期间发现公司财物有可疑情况,对有关人员适当询问的行为属正当。事件之初本是误会,且被告员工当时举动并无过激之处,主观上也没有侵害原告权益的故意。事发后,被告的一系列道歉、严肃处理当事人等措施已经就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影响在合理的范围内作出了消除,被告不应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期间,被超市工作人员误认为是小偷,造成了吴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吴先生的名誉权。因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加剧了这种损害的后果。万某作为超市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超市承担。虽然超市事后出具了书面的道歉信,但是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消除因侵权而对吴先生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依法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万某误将原告认作小偷的行为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据此,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福田区法院于2007年6月17日一审判令被告在超市当事店内张贴赔礼道歉书,并赔偿吴先生精神抚慰金1000元。吴先生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
吴先生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认定为人身权纠纷,属于定性不准,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对广东省的这一地方法规,一审法院未适用,属适用法律不当。
深圳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遂对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进行了改判。依据《消法》和《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中院终审判令超市赔偿吴先生5万元精神抚慰金。
此案判决意义重大
6月中旬,吴先生收到了深圳市中院的判决书。吴先生的代理律师、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龙告诉记者,“在案件事实十分清楚的情况下,我们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坚持要求法院依据《消法》和《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因为特别法要优先于一般法,这些法律、法规适用于本案。可喜的是深圳市中院采纳了我们的上诉请求。本案判决消息传开后,不少人给我们打来电话,认为二审判决公正、合理,突破了以往类似案件审理、判决的框框,有意义”。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江列华获悉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后对记者说,“我参加了《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当年广东省率先制定最低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就是为了体现对消费者人格权、名誉权的尊重。该《办法》自1999年公布实施以来,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适用。《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自1999年8月5日公布实施以来,深圳市中院作出了第一个依据该《办法》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具有典范意义,将对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消法》和《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审理和判决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产生示范作用,促进企业对消费者人格权、名誉权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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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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