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刮被偷停车场要负责
导读:
机动车保管得到强化
在修订稿中,2008年《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律改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并增加了一些关乎车辆保管的条款。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机动车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服务费。
“从服务到保管服务,强化了停车场的责任,使得权利和义务统一了”,一物价部门人士表示,目前经营性的停车场基本也要负车辆保管责任,但是明确提出保管要求会让责任更加明晰。要求使用记录牌、记录卡,其实也是为了给理赔提供更多的证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秘书长冯义升表示,省物价局将服务改为保管服务,充分考虑到了车主和停车企业双方的利益,明晰了责任,也就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目前,大部分停车场已经比较规范了,但是被停车难逼出来的内街内巷停车在价格、管理和人员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综合考虑区别定价
修订稿还明确指出,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在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下,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并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
具体收费方面,修订稿与《管理办法》相比仅有细微变化,《管理办法》曾规定,对公众开放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曾引起较大争议,而实际执行中,还是有不少上述停车场对外收费。修订稿指出,确需收费的,要在合理补偿成本、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下从低制定,而不是原先的“合理补偿成本不盈利”原则。
业内人士分析说,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其实也是希望缓解大城市停车场严重供不应求的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开拓资源。例如一些学校、医院、图书馆白天可以满足本单位的停车需要,晚上或许就是闲置的,取消“不盈利”这一点,同样是为了进行鼓励,以更好地利用停车资源。
此外,修订稿还规定,虽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可根据不同时段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转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能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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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尽快提
省物价局表示,原《管理办法》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以来,该局就修改《管理办法》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修订稿。现对修订稿网上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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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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