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与约定车型 为何不能兼得
导读:
案情简述:
近日,家住凤阳路的史先生前来投诉,反映其在5月9日定购了一辆内外均为灰色的大众迈腾轿车,签订协议时销售员口头承诺6月10日前一定可以交车,因此史先生同时选择了委托4S店代理上牌。然而当他6月10日前去提车时却被告知灰内灰外车型短期内无货。这一突然的变故让史先生没了方向,就算自己愿意等,可是牌照3个月就过期了,与4S店多次交涉无果后,他决定通过投诉来寻求帮助。
调解结果:
经宝山区消保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提供一辆外灰内黑的轿车,同时免除上牌服务费,并赠送一些礼品作为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中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点评:
在史先生与4S店签订的购车协议中,交车时间约定为到货提车,而6月10日交车仅是销售员的口头承诺。4S店正是利用这一点逃避了自身的违约责任。然而区消保委认为,“代理上牌”与“货到提车”本身就是存在矛盾的,若在拍到牌照后3个月轿车仍然没有到货,那是否就表示消费者要自己承担牌照失效的损失呢?4S店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区消保委也再次提醒即将购车的消费者,切莫轻信口头承诺,将所有约定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才不会让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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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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