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旅游车上跌伤 赔偿金额起争议
导读:
消费者白先生于2006年8月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北戴河单飞豪华A等游。8月9日在乘旅游车从北京至北戴河旅游的途中,由于旅游车车速较快再加上路面不平,颠簸得非常厉害,以至于坐在最后一排靠中间的位子上的白先生突然被震起后摔坐在座位下面,身体受伤。后经医院诊断,白先生尾骨下面开裂。返沪后,白先生与该旅游社交涉,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所花医药费,但旅行社只同意赔偿1130元,而白先生坚持认为其实际损失近3000元,不同意旅行社的赔偿金额,故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求助消保委。
调解结果:
《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例中,游客购买并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李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某汽车服务公司的旅游车辆,又与之形成了客运关系,旅行社和汽车服务公司负有将李女士安全准时运送到目的地并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旅行社与汽车服务公司对李女士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
经消保委旅游专业办了解,消费者白先生因受伤所花医药费实为1580元,故旅行社同意先行赔偿白先生1580元医药费,并补偿500元。白先生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外出旅游时意外情况和潜在危险难以预料,故旅游消费者自己应保持安全意识。当不幸出现意外摔伤等情况时,无论是旅游经营者还是旅游消费者均应以诚信原则来赔偿责任,旅游消费者作为受损失方也应理性的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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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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