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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卖掉地下车库 业主运来一车条石封出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08:26:47 人浏览

导读:

泸州首起小区车库“保卫战”打响,房管局称业主行为违法“地下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之一,开发商不能对外出售。”“我们有车库的产权,想卖给谁小区业主无权干预。”5月31日,泸州首起小区车库“保卫战”打响:为阻止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泸州长江花园B区数十名
泸州首起小区车库“保卫战”打响,房管局称业主行为违法

  “地下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之一,开发商不能对外出售。”“我们有车库的产权,想卖给谁小区业主无权干预。”5月31日,泸州首起小区车库“保卫战”打响:为阻止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泸州长江花园B 区数十名业主用条石、货车堵死小区大门;而开发商泸州佳乐房地产开发公司派出大批工人“清障”。昨日,小区业主运来一车条石,将小区1号车库进出口封死,车库“保卫战”进入“白热化”。

  导火索:开发商对外出售车位

  长江花园B 区竣工于2003年底,是泸州主城区长江之滨高档小区之一。小区内共建有2个地下车库,200余个车位。2004年,小区310余户业主先后入住。小区居民在车库内停车,每车每月收取120元至160元不等的费用。2006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因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2间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均位于1、2号地下车库内,众业主不满,导致小区的相关配套设施至今未与业委会办移交手续。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一直未得到解决。

  今年5月10日前后,开发商在未与小区业主商量,也未与业委会打招呼的情况下,贴出通知称将对外公开拍卖小区1号车库的所有车位。5月25日,开发商卖出了80余个车位。5月28日,长江花园B 区业委会分别向泸州市房管局物管科、泸州市房交所递交书面申请称:佳乐公司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将小区1号地下车库出售,违背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根本权益……业委会称:“小区车库属小区业主居住配套设施,佳乐公司无权出售。”

  开发商未和业主商量就对外出售车位,立即引起小区众业主强烈不满。

  业委会:小区车库不能随意卖

  “虽然购房合同上并未约定车库的产权归属,但开发商在售房时曾多次向业主口头承诺,2个车库都是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既然是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岂容外人随便进出?”长江花园B 区业委会主任杜国琳大妈愤言:“车库全部建在小区居民楼那一亩三分地下,同一块土地已按建筑面积分割给小区所有居民,车库哪来土地?如有,岂不是一地二证?按此推理,开发商岂不是在小区居民楼下,可办N个产权证了吗?”

  就开发商对外出售车位之举,小区多数居民都“很有意见”,他们一致认为:车库既然是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就不应对外出售产权;开发商售房时的口头宣传有欺骗之嫌;开发商投资修建车库收取小区居民的停车费,大家没意见;小区内的水、电、气、闭路、宽带等管线全部集中在车库内,开发商将车库卖给他人,小区居民的权利不是遭侵犯了吗?车位卖光了,今后小区居民买了车停哪儿?杜大妈表示:“我们已请好律师,准备与开发商在法庭上一分高下。”

  开发商:我有产权我可以做主

  “建房时,地下车库已纳入小区规划审批,并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因而我们对车库拥有完全产权,如同小区内的商品房一样,谁出钱都可买。”佳乐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王元栋称,小区车库作为必建的配套设施没错,但并非意味着不能对外销售。“按程序,公司在对外出售之前,已书面公告方式告知小区业主,他们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小区居民不买,200多个车位不可能长期闲置,肯定会卖给其他人。至于车位卖完,今后小区居民无处停车,那不是开发商之过。”

  王元栋称,由于小区居民集体阻拦,导致公司无法对购买车位者兑现诺言,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车位投入使用,公司正面临违约赔偿损失的窘境。“相信有关部门能尽快处理好这一纠纷。”

  房管局:业主行为违法侵权

  居民楼下的车库能否办理“两证”?开发商对外出售小区地下车库是否有违《物权法》规定?昨日,泸州市房管局房管科科长黄辉跃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长江花园B 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车库纠纷,系泸州众多小区中发生的首起车库土地权之争;业主强行阻挡小区外购买车位者进入,是一种极不理智的违法侵权行为。”

  黄科长称,长江花园B 区的地下车库,开工建设前已列入规划,且在售房合同中并未约定归属,车库产权系赠送小区的配套设施。开发商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等相关产权手续后,可随意处分产权归属;按规划,小区内的土地分割并非只含地表建筑,而是按整个规划中的小区建筑面积进行分割。地下车库既然已列入小区规划中的建筑面积,就享有与地表商品房同等的土地分割权。换言之,无论是小区居民还是其他购买车位的人,均是小区中的一员,同样应交纳物管费。“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小区道路设置临时停车位,其产权收入归小区业主共有。但长江花园1号车库,是拥有完全独立产权的物权。因此,业主们误解了这一规定,希望尽快停止其侵权行为。”

  (摘自: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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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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