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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提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08:19:08 人浏览

导读:

最近,市消委会接到多起投诉和咨询,反映出有的房屋开发商为了缓解自己在商品房修建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或者为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尽快销售房屋,回笼资金。于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的甚至刚开工或者未开工修建的情况下,就采取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认

  最近,市消委会接到多起投诉和咨询,反映出有的房屋开发商为了缓解自己在商品房修建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或者为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尽快销售房屋,回笼资金。于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的甚至刚开工或者未开工修建的情况下,就采取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预购协议》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认购定金”、“预购订(定)金”、或者“诚信金”、“排号费”等费用。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要求退还预交费用的,开发商往往以“定金”不能退为由拒绝退还,有些开发商虽然同意退,但要买受人交百分二十甚至更多的手续费为代价。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投诉和反映,自贡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特别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情况,房屋开发商应将所收取的“定金”等相关费用全额退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

  法律依据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 ‘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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