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保险公司免除责任需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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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一些营销员利用这一特点误导消费者。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具体案例。
案例:
王先生去年12月购得一辆丰田轿车,由销售商代为向某财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但其经销商及王某均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捺印。今年3月,王某的儿子持证(但在实习期)独自驾驶,在高速路上发生意外,造成损失1.2万元,保险公司以实习期不得独自上高速为由拒绝赔付。
评析:
高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一些营销员利用这一特点误导消费者。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包括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等条款。
司法解释二还明确保险公司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在上述案例中,经销商未能履行告知其责任免除范围的义务。事实上,经销商明明知道“实习期驾驶员驾车上高速免责”的约定,但并未向投保人说明。在未明确说明免除责任的情形下,该条款也不产生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二对未明确表示是否承保案件的赔付进行界定,若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以及保险费,未做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提出索赔,对于符合承保条件的,其权益同样将得到维护。
延伸阅读:
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
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此处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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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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