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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缺乏法律规范的征信系统是“拔苗助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2 14:5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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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市场经验看,虽然征信系统更多是对商业信贷行为进行约束,但是这一商业行为也必须以法律为前提。其中所设计的核心法律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哪些数据可以被用作征信依据;其二,被征信调查方如何获得平等的法律平衡地位。以英国个人征信系统运作状况为例,该国就有一系列完备的法律规范予以支撑。例如,《数据保护法案》就个人数据的取得、使用、披露及有关个人数据加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信息自由法案》赋予了公众从公共部门获取信息的权利;《消费信贷法案》明确了借贷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防止金融机构对消费者过度借贷和个人破产的不断增加,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通过这一系列法律规制,平衡了征信部门、服务机构以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了征信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此外,英国的征信部门也体现出了多元化特征,除了征信公司与征信局外,信息专员署、信息法庭、破产服务局等机构也是征信管理体系中的成员。多元化力量不仅向民众敞开了投诉的大门,而且有助于提高最终纳入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

    由此可见,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角度看,我国征信系统的确亟须快速推进。但是,“加速推进”绝非行政行为能够跨越法律规范的理由。在法制配套措施得到夯实之前,便以行政意愿为主导,大张旗鼓地为征信系统扩容,甚至随意添加大量商业属性的评级标准,最终的结果无异于是拔苗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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