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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家属在病区摔伤医院应否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2 22:14:32 人浏览

导读:

医院病区地面物导致病人家属摔伤,要求赔偿时,医院以家属不是医院服务对象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一些病人住院就医后,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家属进行陪护照料,有时还有亲友前来探望。病人的家属、亲友不是医院的患者,他们与医院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责任关系?如果家属在医院对
医院病区地面物导致病人家属摔伤,要求赔偿时,医院以家属不是医院服务对象为由拒绝全额赔偿——
一些病人住院就医后,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家属进行陪护照料,有时还有亲友前来探望。病人的家属、亲友不是医院的患者,他们与医院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责任关系?如果家属在医院对病人进行护理的过程中,由于医院的疏忽发生跌倒损伤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该不该由医院承担?江苏省扬州市日前发生了一起类似的纠纷。针对此类纠纷中的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事件 病人家属如厕时被地砖绊倒
扬州市民吴女士日前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前不久其父亲因突发脑溢血,被送至扬州洪泉医院抢救治疗,吴女士作为家属进行全天陪护。陪护过程中,吴女士在病区楼层上厕所时,被厕所门口与通道走廊处高出地面约两厘米的地砖绊倒,造成其右手臂肘关节脱位,左手手腕上的玉镯当场摔碎。吴女士随后进行了40多天的治疗和休养,照顾其父的事宜只得委托他人。吴女士称,在这期间她本人花费了近1000元医疗费,另外造成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00多元,总计损失达4600多元。
吴女士认为,医院作为社会服务性质的公共场所,对上述地面问题既没有做防绊处理,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应该对给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建议医院迅速做出地面整改措施。然而,在与医院交涉的过程中,医院表示只愿意赔偿2000元,并告知吴女士“如果不接受处理便不作任何赔偿”。考虑到维权成本,尽管不满意,吴女士最终还是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
医院 家属不是医院的服务对象
记者了解到,不少医院曾发生过病人家属遭遇意外伤害的现象,由于双方在责任关系上界定不明确,导致纠纷难以解决。就吴女士反映的情况,3月上旬,记者致电扬州洪泉医院。该院院长表示,医院是对病人进行诊治活动的场所,主要服务对象是病人,陪同家属不应纳入其服务对象范围,且吴女士摔伤属意外事故,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该院医务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病人家属在医院跌倒受伤属意外,医院不可能在其设施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提醒或者设防,吴女士受伤固然与医院设施有关,但是其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承担其中的主要民事责任。
对于此类现象,江苏某医院有关人士认为,病人的家属并非医院的患者,和医院不是医患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医院的消费者,因此,医院没有保护病人家属安全的责任,“医院不可能对所有来医院的人都负责任,一般情况下,医院只对病人的安全负责。”该人士说。
律师 家属应属于广义的医患关系范畴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理事、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金宝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在为患者提供诊治活动而建立的关系,而广义的医患关系中,患者一方不仅仅是病人本人,还包括病人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王金宝认为,一般情况下病人在医院接受诊疗,由于无法独立安排生活,家属陪护是必要的。虽然陪护人员与医院之间没有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从病人和治疗活动的角度出发,陪护人员是在配合医院进行医疗活动,属于合同关系的延伸对象。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其地面、扶手等公共设施应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对于其他普通社会公众进入该场所,医院同样负有保障责任。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病人家属是病人和医院之间构成消费关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这一角度分析,病人家属也应属于消费者范畴。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服务的提供机构,医院应尽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所谓合理的注意义务,张羽解释说,就是应当符合正常人的判断标准,比如,从一个环境到另一个环境,若出现不应有的台阶,医院就应该进行特别提示。具体到责任分担问题,张羽认为,需要根据过错的大小判断,如果医院的过错是主因,那么医院一般应承担70%以上的责任。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病人家属是基于医患关系而产生的第三人,在进入医院后,其人身、财产安全应得到保障。医院作为面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在当初设计、装潢时,就应考虑到其服务的人群,应在建筑的设计和设施的配备上尽量减少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出现安全隐患的公共设施,医院应立即整改,避免问题再度发生。如果无法克服,则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确保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
●相关判例
患者家属摔残 医院被判担责七成
2007年10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责任的判决。
2007年2月,成都市民陈某的亲属因病在成都某民营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21日上午,陈某为住院亲属送饭时,不慎踩到医院电梯出口处地面上的污物而滑倒摔伤,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同年5月,陈某将该医院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对陈某的滑倒受伤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陈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共计4.2万余元。
医院随后提起上诉,称陈某并非医院的患者,而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摔伤致残更多的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加之该院每一层楼电梯出口处都有“小心地滑”的温馨提示,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应由陈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致陈某滑倒受伤致残是具有明显过错的,一审法院根据上述相关事实,认定由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之处。故终审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薛庆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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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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