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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密一农民贷款未成 担保人反欠信用社5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1 21:20:02 人浏览

导读:

题记2004年,农民老赵找了4位亲戚朋友作担保,到山东省高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贷款业务,当时未被批准。不料到了2009年,为其作担保的4位亲戚朋友被民警找上门,称他们总共欠了该信用社20万元的债务,要求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后经调查,该信用社存在冒名贷款

  题记

  2004年,农民老赵找了4位亲戚朋友作担保,到山东省高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贷款业务,当时未被批准。不料到了2009年,为其作担保的4位亲戚朋友被民警找上门,称他们总共欠了该信用社20万元的债务,要求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后经调查,该信用社存在冒名贷款的情况。为消除亲戚朋友的不良贷款记录,老赵多次找到该信用社,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1.投诉

  民警上门调查欠款事宜

  高密市农民老赵告诉记者,2004年夏天,他找了4位亲戚朋友作担保,到高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办理贷款业务,并递交了贷款申请材料,其中包括自己和4位担保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次日,老赵被告知,由于不符合条件,他的贷款申请未获审批。老赵便从该信用社城东分社取回了申请材料。

  老姜是当年老赵申请贷款的担保人之一。老姜告诉记者,2006年,他去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查询后告诉他,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显示他存在不良贷款行为,所以无法为其办理信用卡。当时,老姜对此没在意。2009年6月,高密市公安局经侦科的民警找上门,告知老姜欠高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万元贷款,未能按期归还,让他到公安局协助调查。记者了解到,被民警要求到公安局协助调查的还有老赵申请贷款的其他3位担保人——老陈、老岳和老韩,他们分别被告知欠了高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万元,4人共欠该信用社20万元。

  老陈和老韩告诉记者,2008年,他们两人想在高密市区买套房子,房子选好了,价钱也谈妥了,可未能办下房屋按揭贷款,原因是因为他们均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最终无奈放弃购房。他们曾找过银行,未能弄清楚不良贷款记录出在何处。这下4人同时被民警找上门,彼此沟通后,4人忽然想起曾为老赵贷款作担保这件事,于是打电话询问老赵。老赵也感到奇怪,自己当年没能从高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获得贷款,曾为自己作担保的亲戚朋友,怎么会身背同样金额的债务呢?

  2.调查

  出现欠款是信用社的问题

  老赵告诉记者,接到老姜等4人的电话后,隐约觉得可能是自己当年申请贷款时出了问题。随后,老赵与高密市农村信用社城东分社交涉,对方未予理会。老赵又找到高密市农村信用社。对方有关负责人承认这笔20万元的欠款跟老赵及老姜等4人没有关系,是该信用社自己的问题,并称已向警方说明情况,让警方别再找他们调查。同时,高密市农村信用社答应为老姜等4人在其他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提供“清白证明”,并承诺在2009年8月之前消除他们的不良贷款记录。

  老陈告诉记者,自己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业务,但拿着高密市农村信用社出具的“清白证明”,其他银行不认可,不批复贷款。为尽快消除不良贷款记录,老姜等4人只得催促老赵。老赵无奈地告诉记者,4位担保人都是自己要好的亲戚朋友,现在因为这个事情,关系搞得挺紧张。半年多来,他曾多次找高密市农村信用社,要求尽快消除这4人的不良贷款记录,可对方始终不予解决。

  3.回应

  涉嫌冒名贷款损害客户

  4月初,记者与老赵等人一起来到高密市农村信用社。其张副主任告诉记者,接到老赵的反映后,该信用社安排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城东分社可能存在冒名贷款的情况,并给部分当事人带来了损失。目前,高密市农村信用社已经作出决定,免去城东分社邓主任的职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记者的多次要求下,高密市农村信用社同意当事人在该信用社查看自己的贷款明细记录。记者在老陈的贷款明细记录中看到,贷款起止日期为“2004年10月21日—2005年10月16日,贷款金额为5万元”。记者了解到,老陈本是做小买卖的,可在老陈贷款明细记录中却记载:“经营项目:煤炭;总资产:20万元。”老陈看后告诉记者,这些记录不真实,是编造的,自己未在贷款资料上签过字,不清楚高密市农村信用社是怎么放款的。

  在记者的协调下,高密市农村信用社答应为老姜、老陈、老岳和老韩4人解决因不良贷款记录带来的贷款困难,并答应在8月31日前为其消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贷款记录。

  4.观点

  利益受损害人可要求赔偿

  中国消费网山东频道律师团、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表示,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高密市农村信用社城东分社有关人员的上述放贷行为不仅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涉嫌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构成贪污罪。

  宋斌认为,高密市农村信用社城东分社有关人员主观上具有冒名贷款的故意,其目的是侵吞公款。客观上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即利用其金融机构人员的身份,将其他人员的贷款申请资料予以编造。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20万元的亏空,并且给其他人员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贷款人及利益受损害人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高密市农村信用社向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不良贷款记录,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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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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