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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举报属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1 00:45:36 人浏览

导读:

大连鹏鸿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E1等级的细木工板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在与该公司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对该产品进行公证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举报事实属实。吉林省消费者李某向中国质检报刊社投诉办公室举报,大连鹏鸿木业有限公司

  大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E1等级的细木工板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在与该公司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对该产品进行公证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举报事实属实。

  吉林省消费者李某向中国质检报刊社投诉办公室举报,大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E1等级的细木工板产品质量不合格。2008年初,消费者李某购买该公司的细木工板后发现产品味道不好,在于该公司联系得不到结果的情况下,将产品在送到《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4月18日检验结果证明,该产品甲醛释放量超出国家标准1倍多,产品质量不合格。此后,李某又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产品还是不符合国家标准。2009年8月,李某再次购买该公司的产品送到《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检测结果依然是产品不合格。每一次购买该公司生产的细木工板产品,李某都专门送到国家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而每一次的检测结果都是显示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

  李某依据掌握相关的证据与该公司商议,但得到的是,该公司对检验结果的不认同。为了证实大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E1等级的细木工板产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李某于2009年9月向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申请了对大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细木工板产品现场购买、送检、全过程的保全证据。此次产品的质量检验是由《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来完成的,根据此次检验报告证实,大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细木工板产品质量依然是不合格产品。

  国家通过对建材产品的整治和监管,尤其是产品涉及污染和安全方面,建材产品质量得到很大提高。但有的企业在取得国家检测通过之后,有意无意地在销售产品中质量不达标,这对企业的自身发展及消费者的利益都是极大的损害。通过消费者李先生对大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细木工板产品质量的追究不难看出,企业如果不注重产品质量,对消费者不负责任,那消费者就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市场最终是靠信誉和质量来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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