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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经营者如何规范经营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22:32:3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云南省旅游经营者如何规范经营行为。不准夸大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欺骗游客交易,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退货,不准采购没有达到标准的产品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

  核心内容:云南省旅游经营者如何规范经营行为。不准夸大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欺骗游客交易,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退货,不准采购没有达到标准的产品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日前,云南省旅游局等10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实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的通知”,集中整治云南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范经营行为

  针对当前云南旅游市场游客对购物不满意的情况较为突出、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仍然存在、非法经营行为不同程度存在、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各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依照《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和服务。要践行旅游行业“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在旅游接待与服务工作中要对每一位游客做到诚实守信、礼貌待客、按质论价、公道经营,让游客体验到优质服务,共同维护云南旅游的良好形象。

  最引人关注的是各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和服务中要严格执行“十五不准”:

  1、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2、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不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以及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

  3、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

  4、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准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5、旅行社不准采购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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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7、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不准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旅游者。

  8、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9、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相关业务。

  10、任何个人不准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旅游车驾驶服务。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旅游服务经营资质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12、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调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13、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超抢会、赶行程、赶夜路。

  14、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驾驶旅游车辆过程中进行导游和导购讲解。

  15、旅行社不准安排游客到未取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等次的餐厅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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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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