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销售包价旅游产品
导读:
核心内容:新旅游法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是合理选项,在包价旅游合同中也要做出相关规定。旅行社委托地接社接待,也应该在合同中记载地接社的基本信息。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法条】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委托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委托地接社接待和安排导游的规定。
委托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是旅行社扩大销售网络的做法之一,也是其合理选项;由于旅游目的地的异地性,组团社将接待业务委托交由目的地接待社的做法,也是旅游服务的合理分工;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向导游支付报酬。本条是对三种特定情形下,包价旅游合同也需具备的条款所作的规定。
旅行社对其通过线路设计、服务组织而形成的包价旅游服务,既可以自行向旅游者进行宣传、招徕,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旅行社来完成。旅行社行业通过委托代理机制,可以逐步实现旅行社行业垂直分工体系的建立,既扩大旅行社收客网络,也方便旅游者就近报名。
本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其中,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旅行社是委托社,接受委托为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为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代理社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销售、缔约,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无权代理等,同时,代理社应该遵守代理的显名原则,即向旅游者公开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对方,即委托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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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表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对代理社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而非由代理社直接向旅游者承担责任,委托社认为代理社有过错的,可以在向旅游者承担责任后,依据其与代理社达成的委托合同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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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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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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