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餐饮旅游 > 旅客信店财物被盗   责任难明上法庭

旅客信店财物被盗   责任难明上法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19:52:34 人浏览

导读:

1999年7月4日,乐至县良安镇政府工作人员陈修林到县城办事,住进乐至县乐中旅馆404房,当晚房内被盗,盗走其一台价值1200元的“小金羚”传呼机、一根50元的皮带和700元现金。旅馆负责人及时向派出所报了案,经派出所现场勘察和多方调查,认定了消费者被盗的事实。7月5
1999年7月4日,乐至县良安镇政府工作人员陈修林到县城办事,住进乐至县乐中旅馆404房,当晚房内被盗,盗走其一台价值1200元的“小金羚”传呼机、一根50元的皮带和700元现金。

  旅馆负责人及时向派出所报了案,经派出所现场勘察和多方调查,认定了消费者被盗的事实。7月5日,消费者到天池镇消协分会投诉,要求乐中旅馆赔偿损失,当天下午消协分会就召集双方调解。该消协分会认为旅馆应负主要责任。一是消费者住店登记时,服务人员没有讲明住宿须知,没有提醒消费者寄存贵重物品和现金;二是该旅馆无防盗安全设施,且门窗破旧,是消费者财物被盗的主要原因。同时也认为消费者没有主动要求寄存财物,应承担部分责任。提出由旅馆赔偿传呼机和皮带损失400元,被盗现金待公安机关破案后再解决。旅馆方不同意消协调解意见。

  7月6日,在消协的支持下,消费者正式向法院起诉。最后法庭庭外调解如下:旅馆退消费者当天住宿费25元;赔偿传呼机、入网费、皮带590元,并承担120元诉讼费;被盗现金等派出所破案后再解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