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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车被砸 酒楼赔偿损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18:43:56 人浏览

导读:

顾客就餐时将车停在酒楼门口,结果轿车玻璃被砸坏,车主称车内有3000元现金及重要资料被盗,并为此将酒楼告上法庭。11月1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财产损失索赔案,判令被告蓝月亮酒楼赔偿原告轿车玻璃的经济损失1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05年7月26

顾客就餐时将车停在酒楼门口,结果轿车玻璃被砸坏,车主称车内有3000元现金及重要资料被盗,并为此将酒楼告上法庭。11月1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财产损失索赔案,判令被告蓝月亮酒楼赔偿原告轿车玻璃的经济损失1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7月26日下午6时左右,刘智勇和崔丹等一行6人驾驶两辆汽车到宁乡县城蓝月亮酒楼就餐。按照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安排,两辆车停放在酒楼的停车场。当刘智勇等人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却发现其中一辆桑塔纳的后左侧门玻璃被砸。

2005年9月5日,刘智勇和崔丹二人诉至法院,崔丹称车内被盗公文包内有现金3000元、单位公章及客户资料等。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原告按照被告停车场管理员指定位置停车,被告应对车辆进行安全管理,由于被告管理的疏忽,造成汽车玻璃被砸,被告对此应予赔偿,并应就此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认为,酒楼未收取原告停车费,故对原告的车辆不承担保管义务。而且引导员已经提示原告注意保管好随身所带贵重物品,履行了履行提示义务,酒楼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饭店就餐,有收据证实,双方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停车场管理员的安排停放车辆,属于酒店提供服务的延伸范围,被告作为酒楼经营者,在自己的停车场内对原告的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被告方的疏忽,致使原告的汽车玻璃被砸坏,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安装玻璃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赔偿现金丢失损失和合同不能签订的间接损失的请求,因为原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法院网·曹陆军 周芳乐 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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