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致人受伤青岛汉斯被判赔偿千元
导读:
7月16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杨后英诉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康市汉滨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判决由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杨后英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10元。
法院查明,2006年12月15日,杨后英在安康市汉滨区万家福购物广场,购由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630M宝鸡啤酒9瓶。在提酒回家途中,啤酒发生爆炸,当场将杨后英左小腿炸伤,经诊断为:“左小腿皮肤裂伤,门诊治疗。”医院在对杨后英伤口进行包扎后,杨后英即回家,后继续到医院门诊治疗。在伤口愈合后,杨后英仍感伤口内部疼痛,医院对其伤口再进行深入检查后,发现其伤口内有玻璃存留,故又于2006年12月26日在医院做了玻璃清除手术。为此,杨后英共花费医疗费640.10元及交通费、误工费860元合计1500.10元。
法院认为,杨后英购买由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宝鸡啤酒发生爆炸,说明该公司生产的此啤酒质量存在瑕疵,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该啤酒生产商,应对啤酒发生爆炸致杨后英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消费者及企业正当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许波 黄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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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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