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质量也应保证安全
导读:
日前,镇海区消保委骆驼分会接到消费者杨某的投诉:在镇海骆驼的一家超市购买一瓶消毒液,因该消毒液包装瓶口密封圈不密封,尚未出店就因挤压造成消毒液泄漏,致使衣裤沾上消毒液而局部退色,影响穿着美观度,要求赔偿。超市方面认为:包装问题不是商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只对商品(消毒液)本身的质量承担三包责任,而包装质量问题不属“产品三包”赔偿范围,消毒液泄漏对衣裤的损害是因消费者不当挤压消毒液塑料瓶造成的,应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责任。消费者认为,产品包装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因包装质量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经营者应予以赔偿。双方协商不下,引起消费纠纷,消费者到骆驼消保委分会投诉。
骆驼分会工作人员现场对“消毒液”的包装容器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消毒液”灌装塑料瓶瓶盖,经手动旋转无法拧紧,密封性差。在正常拿用“消毒液”灌装塑料瓶的情况下,会造成泄密,属生产者的产品包装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商品质量,包括了商品的包装质量,因此商品的包装质量也要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要求。商品包装是商品的组成部分,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包括了商品本身的价格和包装的价格。购买过程中的拿用、挤压,属正常使用的范畴,消费者在正常购买、使用商品过程中,因包装容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应予以赔偿。
经过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衣裤损坏费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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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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