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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诚信为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02:39:04 人浏览

导读:

3月3日,外籍人士金某向杨浦区消保委投诉称:2月初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面值2580元的健身卡,当时健身中心承诺每天早上10点到晚上10点都开设瑜伽课程。2月28日,该健身中心开业后,金先生去健身却发现每天实际上只安排1-3节瑜伽课,与承诺的12小时瑜伽课程完全不符

  3月3日,外籍人士金某向杨浦区消保委投诉称: 2月初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面值2580元的健身卡,当时健身中心承诺每天早上10点到晚上10点都开设瑜伽课程。2月28日,该健身中心开业后,金先生去健身却发现每天实际上只安排1-3节瑜伽课,与承诺的12小时瑜伽课程完全不符。于是,金某以此为由要求退卡,遭到拒绝。

  接诉后,区消保委即与该健身中心取得联系,了解到金先生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在调解过程中,该健身中心辩解称,目前还处在试营业、调试阶段,3月中旬正式开业后会按承诺开设瑜伽课程。消保委当即指出,经营方应信守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服务,不应该以各种理由辩解、搪塞,在服务项目上“短斤缺两”。经多次的晓以利害,协商沟通,该健身中心3月15日给金某办理了退卡手续。

  消保委认为,商业经营要以诚信为先,“诚招天下客”,决不能以种种理由搞消费项目的“移花接木”,消费时间的“暗中缩水”。同时,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对消费卡消费,不要看中其中的某项折扣,贪图一时便宜盲目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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