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场所摔伤,商家应否赔偿
导读:
2007年3月20日,88岁张老先生在嘉善县某餐厅用餐,在去卫生间下台阶时,不慎摔倒。服务员发现后,及时将张老先生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属。幸运的是当日医院CT、B超检查结果,张老先生只是腰部软组织挫伤,医生根据病情开了几副外用膏药,店方出于人道承担了当日医药费300余元。由于老人伤势较轻,再加上店方的补偿,当天,张老先生及其女儿均对店方表示了谢意。
3月27日,张老先生因心跳加快、哮喘气急被急救车送进医院,4月19日出院,且一直行动不便,请人护理,双方因此发生理赔纠纷。期间,张老先生的女儿对店方事发点台阶进行测量,以店方台阶不符合建筑标准为由,要求店方继续承担张老先生3月27日至4月19日医疗、护理等费用。店方则认为店内卫生间门口的两个台阶分别为19.5,18.5 厘米,按国家规定室内台阶不得超过20厘米,完全符合建筑规则,张老先生88岁高龄,行动能力相对迟钝,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可能性也存在,且当日医院的诊断结果,张老先生除了腰部软组织挫伤,没有其他损伤,故拒绝赔偿。
嘉善消协受理了这起投诉之后,立即派人到实地进行调查取证,在现场测得店方事发台阶从上向下的踏步高度,依次为19.5,18.5 厘米,并且都设有“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等警示标志。经过多方的调查取证,工作人员了解到,事发点建筑物系1998年建成,店堂内“小心地滑”警示标志是事发前已设。但“小心台阶”警示标志是事发后店方添设的。同时,消协工作人员还查看了张老先生事发当日的就诊病历记录,了解到,在事发当日,张老先生就诊病历确实仅记载了腰部软组织挫伤,其他无异常。
经过嘉善消协的积极调解,5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由餐厅承担3月20日张老先生摔倒当日的医疗费345.50元,并一次性补偿投诉方护理费等费用2500元。
相关链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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