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水瓶质量不过关炸飞厂家两万元
导读:
邻居乔迁之喜鹿丹前去祝贺,不料被爆炸的汽水瓶炸成残疾。在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鹿丹将汽水瓶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日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丹东市江海明珠饮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鹿丹人民币2万余元。
2005年5月21日,鹿丹因邻居王某乔迁新居,便与乡邻前去恭贺乔迁之喜。中午,放在鹿丹身边的由丹东市江海明珠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装有汽水的汽水瓶突然爆炸,该瓶爆炸后的玻璃将鹿丹的右脚崩伤,当日入住东港市龙王庙镇卫生院,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右足背皮肤裂伤;右足中趾、无名趾背伸肌腱断裂。医嘱休治两周。诉讼中,经东港市法院委托丹东市中级法院法医技术处鉴定,鹿丹为右足第三、第四伸肌腱断裂愈合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丹东市江海明珠饮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涉案的爆裂汽水瓶的爆裂原因进行鉴定。经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汽水瓶爆裂原因:1、在瓶肩处有一外力冲击点;2、依据QB2142-1995碳酸饮料玻璃瓶标准检验,该只玻璃瓶瓶身和瓶底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因此次涉案事故鹿丹所受相关损失等合计2万元。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该汽水瓶由于外力冲击所致爆炸,并不是原告诉称的自爆,涉案汽水瓶造成原告身体伤害的原因不得而知,因此对原告的请求被告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是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涉案汽水瓶系被告生产汽水时所使用的瓶子。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瓶子瓶身和瓶底厚度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被告应对所生产出售的装有汽水的该瓶子承担质量问题,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邹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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