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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三无”爆竹炸伤手 买卖双方被判共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23:09:33 人浏览

导读:

7月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购买三无大爆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者手被炸伤致残案件,一审判令销售者、购买者共担责任。原告范长久(受害者、购买者),系遂川县南江乡人。2009年中秋节前后,范长久路过湖南省桂东县城,与当地店主郭益芳聊天时得知,

  7月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购买“三无”大爆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者手被炸伤致残案件,一审判令销售者、购买者共担责任。

  原告范长久(受害者、购买者),系遂川县南江乡人。2009年中秋节前后,范长久路过湖南省桂东县城,与当地店主郭益芳聊天时得知,她店内有自己生产的大爆竹(俗称鱼雷炮)出售。这些爆竹属“三无”产品,也无安全说明书。经过交涉范长久在郭益芳店购买了几十个这样的大爆竹。2009年12月,范长久拿这些大爆竹到自家对面的山上一庙燃放,不慎被炸伤右手,后做关节离断闭合手术。出院后,范长久一纸诉状将销售者告至法院。在庭审中,双方核定受害者各项损失共计41.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销售者郭益芳明知该产品为“三无”产品,且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因此应对范长久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作为购买者、使用者范长久,明知该产品为国家禁止销售而购买,更没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而使用,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法院依法判令销售者承担30%责任,购买使用者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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