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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违规保险 索赔无望找消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22:29:05 人浏览

导读: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下午,消费者李某到营山县消委投诉称: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某保险公司营山营销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任某来到李某的门市,向其推销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李某从事的玻璃加工行业,玻璃划伤时有可能,于是李某同意购买一份综合意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下午,消费者李某到营山县消委投诉称: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某保险公司营山营销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任某来到李某的门市,向其推销“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李某从事的玻璃加工行业,玻璃划伤时有可能,于是李某同意购买一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但在保单签字时,李某正忙于业务,该营销员任某不按有关规定坚持要李某签名,而只突省事则叫投保人的妻子陈某代签保单,收取保险金后离开。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投诉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当及到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答复“伤愈后再说理赔的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伤愈后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该保险公司确以“保单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字”,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为由,不予赔付并拒收保单和相关票据。 营山县消委接到投诉后,对此进行了仔细研究,按照中国保监会二○○六年四月六日颁发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以及“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义务。鉴于此情况,营山县消委迅速与保险公司联系,并送达书面《投诉调查函》,要求到营山县消委说明情况。 保险公司接到营山县消委的调查函后,来到营山县消委则辩称“投诉人没有把保单交给我们,还不明白具体情况。”在此情况下,营山县消委立即通知投保人李某到场,说明情况并出示保险单。保险公司仍然认为保险单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字,按保险法规定属于无效保单,但同时也承认公司的营销员有失误,要向其上级部门反映后才能处理。县消委工作人员指出保险公司营销员办理保险时有明显的过失,拒绝赔付的理由不成立,而应该按照保单的约定,为此行为承担责任,及时对保户理赔,要求该保险公司妥善处理好保户的投诉。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保险公司答复营山县消委,公司同意赔付投诉人李某3200.00元保险金,营山县消委再次组织双方到场,进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至此,一起保险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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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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