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消费,财物被盗,谁之责?
导读:
近日,一顾客到浴室洗澡时,存放在更衣室储物柜内的现金4000余元被人盗走,但衣物未少。顾客认为这是浴室储物柜锁具不合格以及浴室安全防范措施不足造成的,要求赔偿损失。浴室经营者则认为,浴室已将储物柜的锁具换成感应锁,其质量合格,且有专人在更衣室内看管储物柜,未发现有人撬动过该顾客的储物柜;另外,浴室大堂醒目位置已张贴提示牌,提示消费者将贵重物品寄存在柜台,顾客未按规定将贵重物品寄存,责任应自负。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消费者于12月15日向长兴县消保委李家巷分会投诉。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浴室消费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浴室消费,其现金被盗造成财产受到损害,但浴室已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不仅更换了质量较好的感应锁,而且由于更衣室内无法装置监控录像设备,他请专人在更衣室内看管储物柜,另外,浴室醒目位置的提示牌要求顾客将贵重物品寄存在柜台,作为浴室经营者而言,他已经竭尽所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被盗现金4000余元的举证材料、未按照浴室规定将贵重物品寄存柜台,浴室经营者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但未避免消费者财物的损失,经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浴室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1000元。
在此,长兴消保委李家巷分会的工作人员提醒:在浴室消费时,消费者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大量现金,若携带的话将贵重物品、大量现金交由浴室柜台工作人员保管,并要求浴室柜台工作人员详细登记所寄存的物品数量、特征以及现金金额,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浴室经营者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管理,对每一位顾客都要提醒其将贵重物品寄存并做好登记台账,而不是仅仅将安全提示牌张贴在浴室醒目位置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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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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