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买月饼质量起纷争 消费者索赔
导读:
家住济源市的吕某、潘某在中秋节当天到沁阳市某某超市购买了3230元的高档月饼,发现质量问题后 ,随即向工商局投诉,后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其二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没有支持十倍赔偿的请求,而是判决超市返还货款。
2009年10月3日(中秋节)上午11点半左右,吕某、潘某以中秋节馈赠亲友为名,到沁阳市某某超市花了3230元购买20盒高档月饼。回家食用后发现月饼味道不对,牙碜,包装盒上也没有食品名称、规格、重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和产品标准等。随即向沁阳市工商局投诉,当天下午工商局就依法对该超市进行调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11月13日,沁阳市工商局向沁阳市某某超市作出了责令召回通知书。12月1日,吕某、潘某向沁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沁阳市某某超市出售的月饼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违法经营,要求超市返还购物款3230元外,给予十倍赔偿和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6230元。沁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沁阳市某某超市出售的月饼是超市自制的散装月饼,依据客户意愿包装的,依法拥有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二原告购买月饼食用后没有出现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不应支持,判决沁阳市某某超市返还吕某、潘某货款323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吕某、潘某不服提出上诉,继续要求十倍赔偿。焦作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月饼是我国中秋节传统食品和礼品,依照民俗多用在中秋节前走亲访友,八月十五过后没有再购买送礼者。吕某、潘某为馈赠亲友,于八月十五当天中午购买价格不菲的高档月饼,几小时后就到工商部门投诉,二人的行为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购物,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故二人要求的十倍赔偿和交通费、误工费等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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