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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茶叶,超市退一罚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16:56:28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9月8日,台州市消保委临海杜桥分会接到消费者任某的投诉,称其于2009年9月2日在杜桥某超市购得某品牌的龙井茶一盒,价值人民币165元。当日任某正准备将茶叶送人的时候,却发现茶叶包装盒上标注的产品有效期是2009年8月28日,也就是说,茶叶已经过期了三天。

2009年9月8日台州市消保委临海杜桥分会接到消费者任某的投诉,称其于2009年9月2日在杜桥某超市购得某品牌的龙井茶一盒,价值人民币165元。当日任某正准备将茶叶送人的时候,却发现茶叶包装盒上标注的产品有效期是2009年8月28日,也就是说,茶叶已经过期了三天。花了165元,买了盒过期的茶叶,要是送人了那还不闹出洋相?任某越想越窝火,立即赶到该超市讨要说法,双方协商未果。

接到投诉后,杜桥分会工作人员赶往该超市,并未发现该品牌的其他过期龙井茶,随后与该超市负责人联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任某则认为,超市不应该销售过期商品,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应当给予其茶叶价款十倍的赔偿。

超市方则称,超市原本已决定将该过期茶叶下架停止销售,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及时将其下架,超市负责人当即对任某表示歉意并同意给予赔偿,但是对任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无法接受。

杜桥分会认为,对超市方销售过期茶叶的行为应当予以重罚,但是超市方并未存在主观上销售过期茶叶的故意,主要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任某将该过期龙井茶按原价165元退还给超市,再由超市给予任某龙井茶价款四倍的赔偿,即660元,任某共得到825元的赔偿。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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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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