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个体户。 被告:郭某,河南省某县交通局干部,住某县某镇某村七组。 被告: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七组。 陈某原系许昌地区长葛县人,于1971年来某县境
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转让问题,通常在买卖主体之间表现以下二种形式:一是买卖主体均是农民,但不是同一集体组织或同村村民之间进行房屋及宅基地买卖、转让。二是买方为城镇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大多体现为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一并转让,单独就房屋宅基地的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但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一种观点认为,同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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