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典权人占有典物是典权人行使用益权的前提。典权人占有典物,典权则不能成立。至于典权人占有典物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指阻止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在次期限内,出典人不得行使回赎权。典期的设立方式依典契(合同)自由约定。因此当事人有约定典期,也有未约定典期的
权的法律性质典权是一种物权。用益物权说为通说。 不具有变价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将担保物变价,以优先清偿其债权。变价受偿
学界对典权的性质一直以来就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学说。 用益物权说 该说的主要理由是:(1)典权是典权人占有典物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2)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
关于典权,王利明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39条规定: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早在汉晋时期就出现典质,后来又陆续出现典当,典
典权的效力,主要涉及典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典权人的权利包括:1、占有、使用、收益权。2、转典权,即在典权存续期间,无禁止转典约定下,典权人有权不经出典人同
基本模式 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出典人,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
典权的期限,又称典期,是阻止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典权的最长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为30年。 在典期内,出典人不得回赎;在典期届满后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台湾地区民法第911条: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中国物权法草案规定为: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
典权的设定是创设典权的法律行为,是典权的原始取得方式。设定典权,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一般情况而言,当事人之间设定典权,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关于典权,王利明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39条规定: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早在汉晋时期就出现典质,后来又陆续出现典当,典
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出典人,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典权人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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