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济弱功能 一直以来典权都因有这项优点而倍受称赞,民国时胡汉民先生就说过:照中国习惯,如典物价格,出典人抛弃了回赎权,便可免除负担,如果典物价格高涨,出典人还
典权制度虽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制度本身存在很多根本性问题。既便是在典权制度较完善的台湾,典权制度亦有不如往昔之盛之趋势。因为,第一,就典权人立场
民国民法将典权编列到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可见,民法典将典权视为担保物权。但就典权的性质,学者持不同见解。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用益物权说 此说认为典权为用益
典权制度是中国一个古老的物权制度,但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刑轻民,典权制度一直没有一个详尽而完备的法律加以规定,致使民间常常发生典权纠纷。民国十九年颁布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典权人占有典物是典权人行使用益权的前提。典权人占有典物,典权则不能成立。至于典权人占有典物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则在所不问。但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指阻止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在次期限内,出典人不得行使回赎权。典期的设立方式依典契(合同)自由约定。因此当事人有约定典期,也有未约定典期的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台湾地区民法第911条: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中国物权法草案规定为: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
扶贫济弱功能 一直以来典权都因有这项优点而倍受称赞,民国时胡汉民先生就说过:照中国习惯,如典物价格,出典人抛弃了回赎权,便可免除负担,如果典物价格高涨,出典人还
传统的典权制度就回赎权、找贴等方面的无节制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出典人过多的保护,易生纠纷,亦显失公平。民国民法典虽对古代的典权制度进行了修正,力求避免减少纠纷,
典权制度是中国一个古老的物权制度,但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刑轻民,典权制度一直没有一个详尽而完备的法律加以规定,致使民间常常发生典权纠纷。民国十九年颁布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台湾地区民法第911条: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中国物权法草案规定为: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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