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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投资互予国民和最惠国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6:41:12 人浏览

导读:

《投资协定》在促进和保护投资方面规定,双方应在其领土内为对方投资者创造有利条件,依法接受投资,并为其投资提供完全保护。此外,应为对方国民在本国境内从事与投资相关活动提供签证和工作许可方面的优惠考虑。在投资待遇方面,《投资协定》规定,双方给

  《投资协定》在促进和保护投资方面规定,双方应在其领土内为对方投资者创造有利条件,依法接受投资,并为其投资提供完全保护。此外,应为对方国民在本国境内从事与投资相关活动提供签证和工作许可方面的优惠考虑。

  在投资待遇方面,《投资协定》规定,双方给予对方投资者的投资及相关活动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不采取任何可能阻碍与投资相关行为的歧视措施。双方给予对方投资者在投资及相关活动方面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也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投资协定》同时明确指出,双方由于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联盟和货币联盟等协定,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特殊待遇,不在可比范围之内。双方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协定或者国际安排,以及俄罗斯与苏联国家之间的协议也另当别论。

  另外,由于俄罗斯尚未加入世贸组织(WTO),而中国已经是WTO成员,并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涉及投资的多边安排,因此《投资协定》另具条款说明,双方给与对方投资者的待遇,可以不高于在类似多边安排中承诺的待遇。

  《投资协定》还对一方对另一方在该国的投资进行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做出了限制。对由于战争、国民骚乱、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使对方投资遭受的损失,也应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加以赔偿、补偿或恢复原状等。双方还应保证,对方投资者在完税后,可自由将其在本国与投资有关的支付转移出境,且可兑换为任何可兑换货币。(柴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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