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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5:57:14 人浏览

导读:

中俄天津条约条约简介: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沙俄力求在中国获得与英法等国同等的侵略权益。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后,新近在争夺中、近东霸权的克里米亚战争(1853?1856年)中败于英法的沙俄,立即采取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策略,一面令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

  中俄天津条约

  条约简介: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沙俄力求在中国获得与英法等国同等的侵略权益。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后,新近在争夺中、近东霸权的克里米亚战争(1853?1856年)中败于英法的沙俄,立即采取"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策略,一面令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乘机扩大武装占领中国黑龙江地区的行动,一面派遣侍从将军普提雅廷出使中国,执行特殊的外交使命。

  1857年8月,普提雅廷由海路赶到白河口外,向清政府提出"复行商定(两国)界址"等无理要求,被一一驳回。普提雅廷未遂所欲,径行南下,开始与美国及英、法公使接近,密商联合侵华之计,试图借助英法联军之力,向清政府施加压力,达到与英、法、美共同的以及只涉及俄国一国的目的。同时,沙皇政府继续标榜中立,以示与英、法有别。12月,英法联军攻占广州,乘势北上。行前,普提雅廷经与美、英、法公使密商,向中国发出与英、法、美三国内容相同的照会,要求立即指派全权大臣赴沪谈判;同时,俄使鼓动英法联军从速北上,在最利于作战的四、五月份(即雨季与夏季来临前)进攻大沽口,并表示俄国对英法向清政府提出的"代表一切共同利益的要求,愿给予道义上的支持"。至于沙俄在照会"附件"中向中国提出的"分界"要求,普提雅廷对英、法、美三国公使始终密而不宣。1858年(咸丰八年)4月,英法联军舰队进抵白河口外,直接威胁京、津。清政府被迫派直隶总督谭廷襄为钦差大臣,负责交涉。普提雅廷一面代表本国政府与谭谈判,一面以"调人"身份活动,声称如中国答应俄方的各项要求,俄国愿向中国提供枪械,派员教练,帮助清政府"抵御"外来侵略和助剿太平天国。普提雅廷目的未达,又向英、法献策,怂恿联军攻打大沽。5月20日,大沽炮台陷落,北京震动。清廷惊慌失措,于29日另派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赶赴天津议和。英法两国代表态度强横,声称必须答应其全部要求,否则立即进军京津。普提雅廷乘机要挟,表示如能速按俄国条款定议,即可代向英、法"说合"。清政府担心英、法进攻京、津,被迫同意俄方条件。6月13日,俄国抢在美、英、法三国前面,同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

  《中俄天津条约》共12条。主要内容有:1.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2.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3.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4.俄国人得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5.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6.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中俄天津条约》是一个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通过该约,沙俄取得了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力图取得的沿海通商权利,并凭借最惠国待遇条款,一举取得了英、法、美等国日后在中国可能获得的侵略权益。同时,该约为俄国以勘界为名进一步割占中国领土埋下了伏笔。

  条约原文:

  一八五八年六月十三日,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俄历一八五八年六月一日,天津。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罗斯国大皇帝依木丕业拉托尔明定两国和好之道及两国利益之事另立章程十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为全权大臣;

  大俄罗斯国大皇帝特简承宣管带东海官兵战船副将军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为全权大臣;

  两国大臣各承君命,详细会议,酌定十二条,永遵勿替。

  第一条 大清

  国大皇帝、大俄罗斯大皇帝今将从前和好之道复立和约,嗣后两国臣民不相残害,不相侵夺,永远保护,以固和好。

  第二条 议将从前使臣进京之例,酌要改正。嗣后,两国不必由萨那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由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迳行大清之军机大臣,或特派之大学士,往来照会,俱按平等。设有紧要公文遣使臣亲送到京,交礼部转达军机处。至俄国之全权大臣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往来照会,均按平等。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往来照会,亦按平等。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与中国地方大员及京师大臣往来照会,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遇有要事,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进京故道,或由就近海口,预日行文,以便进京商办。使臣及随从人等迅速顺路行走,沿途及京师公馆派人妥为预备。以上费用均由俄国经理,中国毋庸预备。

  第三条 此后除两国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疆通商外,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宁波、福州府、厦门、广州府、台湾、琼州府第七处海口通商。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第四条 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海路通商章程,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抛锚寄碇一律给价,照定例上纳税课等事,俄国商船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如带有违禁货物,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概行查抄入官。

  第五条 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官。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再派兵船在彼停泊,以资护持。领事官与地方官有事相会并行文之例,盖天主堂、住房并收存货物房间,俄国与中国会置议买地亩及领事官责任应办之事,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

  第六条 俄国兵、商船只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及载物船只救护,所救护之人及所有物件,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事官所驻扎海口,或顺便咨送到边,其救护之公费,均由俄国赔还。俄国兵、货船只在中国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按市价公平买取,该地方官不可拦阻。

  第七条 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办理。

  第八条 天主教原为行善,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亦不可于安分之人禁其传习。若俄国人有由通商处所进内地传教者,领事官与内地沿边地方官按照定额查验执照,果系良民,即行画押放行,以便稽查。[page]

  第九条 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边界既定之后,登入地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

  第十条 俄国人习学中国汉、满文义居住京城者,酌改先时定限,不拘年份。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国核准后,随办事官员迳回本国,再派人来京接替。所有驻京俄国之人一切费用,统由俄国付给,中国毋庸出此项费用。驻京之人及恰克图或各海口往来京城送递公文各项人等路费,亦由俄国付给。中国地方官于伊等往来之时程途一切事务,务宜妥速办理。

  第十一条 为整理俄国与中国往来行文及京城驻居俄国人之事宜,京城、恰克图二处遇有往来公文,均由台站迅速行走,除途间有故不计外,以半月为限,不得迟延耽误,信函一并附寄。再运送应用物件,每届三个月一次,一年之间分为四次,照指明地方投递,勿致舛错。所有驿站费用,由俄国同中国各出一半,以免偏枯。

  第十二条 日后大清国若有重待外国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处,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以上十二条,自此次议定后,将所定和约缮写二份。大清国圣主皇帝裁定,大俄罗斯国圣主皇帝裁定之后,将谕旨定立和书,限一

  年之内两国换交于京,永远遵守,两无违背。今将两国和书用俄罗斯并清、汉字体抄写,专以清文为主。由二国钦差大臣手书画押,钤用印信,换交可也,所议条款望照中国清文办理。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大学士桂良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尚书花沙纳

  大俄罗斯国钦差全权大臣普提雅廷

  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伊云月初一日

  附注

  本条约见《咸丰条约》,卷3,页15-19。俄文本及法文译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123-130;两种满文本均见同书,页131-152。

  本条约于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天津交换批准。

  中美天津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40年代后,西方侵略者通过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迫使清政府签订了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大量的特权。但到了50年代,美国等国对原有特权不再满足,于是在1854年、1856年两次向清朝政府提出"修约",要求开放中国内地,以便美国产品更顺利地进入中国,并扩大《望厦条约》已规定的各项权益。这实际上是另订新约。清朝政府对美方的要求,均予以拒绝。1856年底,英国悍然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美国虽然表示中立,但这一中立仅限于不直接出兵中国,而在扩大其在华侵略权益这一点上,与英、法的利益完全一致。美国充当了可耻的帮凶角色,参与了侵华战争的谋划。

  1858年(咸丰八年)4月,已经占领广州的英法联军进逼大沽口,美国驻华公使伙同英、法、俄三国公使联袂到达大沽外,照会清政府,提出侵略要求。美国公使列卫廉与清政府直隶总督谭廷襄开始谈判,讨论了美国所提出的草约。5月19日,因英法联军即将于次日发动进攻,美国应英国的要求,不动声色地中止了正在进行中的谈判。英法联军攻占大沽后,清政府派桂良、花沙纳等人与英、法谈判。虽然清朝官员并不信任美使,但还是一再恳求美使与俄使居中调停。列卫廉以"调停人"的伪善面孔欺骗清政府。6月7日,美使列卫廉恢复了与清朝官员的会谈,并同意就美方所提出的条约草案再度进行谈判。6月18日,美国抢先英、法与清政府签订了《中美天津条约》。

  《中美天津条约》共30款,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若就公使驻京问题与别国另有应允或立约,美国即同时享受同等权利。2.美国官船至中国近海,中国应就采买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只等给与协助。若美国船只被毁、被劫,应准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驱逐弹压,严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3.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租赁民居,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中国买办、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中国人教授语言及帮办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4.对传教习教之人,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5.嗣后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均沾。

  《中美天津条约》的签订,是美国对中国主权的进一步破坏。在该条约的签订过程中,美国利用英、法武装侵略给清政府造成的困境,不费一兵一卒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自己的侵略要求。通过这个条约,美国获得了远比《望厦条约》更广泛的侵略权益,同时以周详严密的片面最惠国条款,坐享英、法等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攫取的一切特权。《中美天津条约》既是美国对中国主权进行粗暴践踏的历史罪证,也是美国推行合作侵华政策的典型产物。

  条约原文:

  一八五八年六月十八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天津。

  兹中华大清国与大亚美理驾合众国因欲固存坚久真诚友谊,明定公正确实规法,修订友睦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为此美举。

  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桂良,钦差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花沙纳;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列卫廉;公同酌议,各将所奉钦赐之权互相校阅,俱属善当,所有议定条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 一、嗣后大清与大合众两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启争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第二款 一、俟大清大皇帝,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神耆大臣议允,各将条约批准互

  易后,必须敬谨收藏:大合众国当着首相恭藏大清大皇帝批准原册于华盛顿都城,大清国当着内阁大学士恭藏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原册于北京都城,则两国之友谊历久弗替矣。

  第三款 一、条约各款必使两国军民人等尽得闻知,俾可遵守,大合众国于批准互易后,立即宣布,照例刊传;大清国于批准互易后,亦即通谕都城,并着各省督抚一体颁行。

  第四款 一、因欲坚立友谊,嗣后大合众国驻扎中华之大臣任听以平行之礼、信义之道与大清内阁大学士交移交往,并得与两广、闽浙、两江督抚一体公文往来;至照会京师内阁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抚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递,均无不可;其照会公文如有印封者,必须谨慎赍递。遇有咨照等件,内阁暨各督抚当酌量迅速照覆。[page]

  第五款 一、大合众国大臣遇有要事,不论何时应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与派出平行大宪酌议关涉彼此利益事件。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后迅速定议,不得耽延。往来应由海口,或由陆路,不可驾驶兵船;进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至上京,必须先行照会礼部,俾得备办一切事款,往返护送,彼此以礼相待。寓京之日,按品预备公馆,所有费用自备资斧;其跟从大合众国钦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数,雇觅华民供役在外,到处不得带货贸易。

  第六款 一、嗣后无论何时,倘中华大皇帝情愿与别国,或立约、或为别故,允准与众友国钦差前往京师,到彼居住,或久或暂,即毋庸再行计议特许,应准大合众国钦差一律照办,同沾此典。

  第七款 一、嗣后大清国大臣与大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友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第八款 一、嗣后大清国督抚与大合众国大臣会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辕,均须彼此酌定合宜之处,毋得藉端推辞。常事以文移往来,不可烦琐会面。

  第九款 一、大合众国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游弋巡查,或为保护贸易,或为增广才识,近至沿海各处,如有事故,该地方大员当与船中统领以平行礼仪相待,以示两国和好之谊;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或须修理等事,中国官员自当襄助购办。遇有大合众国船只,或因毁坏、被劫,或虽未毁坏而亦被劫、被掳,及在大洋等处,应准大合众国官船追捕盗贼,交地方官讯究惩办。

  第十款 一、大合众国领事及管理贸易等官在中华议定所开各港居住、保护贸易者,当与道台、知府平行;遇有与中华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样、体制,亦应均照平行。如地方官及领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准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诉本国各大宪,秉公查办;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华官民动多抵牾。嗣后遇领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众国大臣即行照知该省督抚,当以优礼款接,致可行其职守之事。

  第十一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办事者,当与中国人一体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扰等事。倘其屋宇、产业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吓、焚毁侵害,一经领事官报明,地方官立当派拨兵役弹压驱逐,并将匪徒查拿,按律重办。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物件、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至捉拿犯人以备质讯,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均无不可。

  第十二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

  殡葬之处。听大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勒;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大合众国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其大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市镇、私行贸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等害者,该处地方官一经查知,即应设法拯救保护,并加抚恤,俾得驶至最近港口修理,并准其采买粮食、汲取淡水。倘商船有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地方文武员弁一经闻报,即当严拿贼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贼,无论多寡,或交本人,或交领事官俱可,但不得冒开失单。至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起赃不全,不得令中国赔还货款。倘若地方官通盗沾染,一经证明,行文大宪奏明,严行治罪,将该员家产查抄抵偿。

  第十四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准挚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大合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在彼居住贸易,任其船只装载货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来;但该船只不得驶赴沿海口岸及未开各港,私行违法贸易。如有犯此禁令者,应将船只,货物充公,归中国入官;其有走私漏税或携带各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大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大合众国旗号作不法贸易者,大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十五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在各港贸易者,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外,其余各项货物俱准任意贩运,往来买卖。所纳税饷惟照粘附在望厦所立条约例册,除是别国按条约有何更改。即应一体均同,因大合众国人所纳之税,必须照与中华至好之国一律办理。

  第十六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进通商各港口时,必将船牌等件呈交领事官,转报海关,即按牌上所载吨数输纳船钞,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凡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凡船只曾在本港纳钞,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出售,或因无回货,须将空船或未满载之船驶赴别港觅载者,领事官报明海关,将钞已完纳之处在红牌上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设立浮桴、亮船,建造塔表、亮楼,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量办理。

  第十七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准其雇用引水带进,候正项税款全完,仍令带出。并准雇觅厮役、买办、工匠、水手、延请通事、司书及必须之人,并雇用内地艇只,其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由领事等官酌办。

  第十八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一经进口,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倘大合众国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一经领事官知照,中国地方官即派役访查,拿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大合众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大合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第十九款 一、大合众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收存,该领事即将船名、人数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舱起货;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入官。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货物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page]

  ;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俟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货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遇有领事等官不在港内,应准大合众国船主、商人托友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径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

  第二十款 一、大合众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委派官役与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眼同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例征税;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即日内禀报领事官,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禀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第二十一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或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簿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如大合众国船只运载外洋谷米进各港口者,若并未起卸,亦准其复运出口。

  第二十二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后,方纳船钞。进口货物于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于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由海关发给红牌,然后领事官方给还船牌等件。所有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或以洋银,按时价折交,均无不可。倘有未经完税,领事官先行发还船牌者,所欠税钞,当为领事官是问。

  第二十三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停泊口内,如有货物必须剥过别船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转报海关,委员查验确当,方准剥运;倘不禀明候验批准,辄行剥运者,即将所剥之货归中国入官。

  第二十四款 中国人有该欠大合众国人债项者,准其按例控追;一经领事官照知,地方官立即设法查究,严追给领。倘大合众国人有该欠华民者,亦准由领事官知会讨取,或直向领事官控追俱可,但两国官员均不保偿。

  第二十五款 一、大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言,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请系何等之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篇。

  第二十六款 一、大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各处通商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若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各口交易,其大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各口,中国应认明大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大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充公入官。

  第二十七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在大清国通商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大合众国民人在大清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第二十八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大清国地方官辩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大清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辩诉者,准其一面禀地方官,一面到领事等官禀呈查办。倘遇有大清国人与大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更不得索取规费,并准请人到堂代传,以免言语不通,致受委曲。

  第二十九款 一、耶稣基督圣教,又名天主教,原为劝人行善,凡欲人施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嗣后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凡有遵照教规安分传习者,他人毋得骚扰。

  第三十款 一、现经两国议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

  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

  以上各款条约,应由大清国大皇帝立赐批准,并限于一年之内由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绅耆大臣议允批准,届期互换。须至和约者。

  大清国钦差吏部尚书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花沙纳,钦差东阁大学士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桂良

  大合众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列卫廉

  大清国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

  纪年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为大合众国立国后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注

  本条约见《咸丰条约》,卷4,页21-31。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713-727。

  本条约原称为《和好条约》,但通称为《天津条约》。一八五九年八月十六日在直隶北塘交换批准。

  中英天津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40年代后,西方侵略者虽然通过《南京条约》等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但是,对华输出并没有出现西方侵略者所设想的持续的增长。因此,他们对已经取得的特权不满足,企图向清政府索要更多的特权,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1854年、1856年,英国联合美国、法国向清政府提出"修约",要求开放中国内地、公使常驻北京、鸦片贸易合法化,皆被拒。1856年10月,英国藉口"亚罗号事件",挑起了第二次鸦片战争。

  1857年,英国联合法国,派出远征军到中国,攻占了广州。1858年(咸丰八年)4月,又北犯大沽。英、法、美、俄四国专使向清政府递交了照会,限令于6日内答复他们的侵略要求。5月20日,英法联军悍然攻占大沽炮台,26日进犯天津,并威胁清政府速派大臣谈判,否则将进攻北京。清政府正因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而焦头烂额,因此决定对英、法妥协议和,派出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为全权代表赴天津谈判。谈判中,英方态度蛮横,不断以进攻北京相威胁,对其所开列的条款根本不容磋商,连一个字都不允许更改,否则将中止谈判。在英方代表的一再威逼下,桂良等人终于屈服,被迫全部接受英国的条件。6月26日,桂良、花沙纳与英国代表额尔金正式签订了《中英天津条约》。

  《中英天津条约》共56款,另附专条1款。主要内容有:1.英国驻华使节并各眷属及各随员"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觅夫役。英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2.凡传基督教者,清政府应一体保护。英国人可前往内地游历、通商。3.除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外,增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各口;长江汉口以下至海沿岸,除增开镇江一口外,再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许英商船驶入长江至长江沿岸各口岸经商;英国兵船亦得进入各通商口岸。英国人有权雇佣华人,可在各口并各地方租地盖屋,设立栈房,建立教堂、医院、墓地。4.涉及英国人的纠纷案件,英国当事人及财产,皆归英国官员查办;英国人犯法,由英国官员惩处;中国人扰害英国人,由中国官员惩办;中英两国之人争讼而又不能劝息,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会同审办。5.中英双方应于《天津条约》签订后尽快于上海会商新税则;英商进出口货物于内地应纳之"子口税",应"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一次缴清。6.今后若有给予他国特权,"英国无不同获其美"。7.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赔款缴清,方将广州城交还。[page]

  此后,根据《中英天津条约》的规定,桂良等人与额尔金于11月8日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重新确定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对未定税率的物品,确立了"值百抽五"的原则,并准许鸦片以"洋药"的名义合法征税入口。

  《中英天津条约》是对中国主权的又一次严重的破坏,使英国又获得了一系列侵略特权。它为英国通过其驻华使领人员对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施加影响提供了条件,并使得英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势力扩展到了华南、长江流域和东北,更加靠近出口货物的产地和进口货物的行销地,从而更加有利于其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中国的原料,对中国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的破坏。

  条约原文: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天津。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因视两国情意未洽,今愿重修旧好,俾嗣后得永远相安;是以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正白旗满洲都统总理刑部事务桂良,经筵讲官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稽查会同四译馆花沙纳;大英国特简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各将所奉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互相较阅,俱属妥当,现将会议商定条约开列于

  左:

  第一款 一、前壬寅年七月二十四日江宁所定和约仍留照行。广东所定善后旧约并通商章程现在更章,既经并入新约,所有旧约作为废纸。

  第二款 一、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

  第三款 一、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划一肃敬。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大清官员亦宜协同?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待大英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或有越礼欺藐等情弊,该犯由地方官从严惩办。

  第四款 一、大英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英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皆由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总之,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第五款 一、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 一、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英,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 一、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 一、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知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 一、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于江宁等处,有贼处所,候城池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 一、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 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办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 一、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茔,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

  第十三款 一、英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 一、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并何船揽载及挑夫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 一、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 一、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

  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 一、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业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 一、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 一、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窃抢劫者,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追拿办,所有追得贼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 一、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 一、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一、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page]

  第二十三款 一、中国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债务者,由香港英官办理;惟债主逃往中国地方,由领事官通知中国官,务须设法严拿,果系有力能偿还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

  第二十四款 一、英商起卸货物纳税,俱照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此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 一、输税期候,进口货于起载时,出口货于落货时,各行按纳。

  第二十六款 一、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进、出口各货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征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饷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次立约加用印信之后,奏明钦派户部大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英员,迅速商夺,俾俟本约奉到?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办。

  第二十七款 一、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永行弗替。

  第二十八款 一、前据江宁定约第十条内载"各货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则,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等语在案。迄今子口课税实为若干,未得确数,英商每称货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进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设新章,任其征税,名为抽课,实于贸易有损;现定立约之后,或在现通商各口,或在日后新开口岸,限四个月为期,各领事官备文移各关监督,务以路所经处,应纳税银实数明晰照复,彼此出示晓布,汉、英商民均得通悉。惟有英商已有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俟在上海彼此派员商酌重修税则时,亦可将各货分别种式应纳之数议定。此仅免各子口零星抽课之法,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两例并无交碍。

  第二十九款 一、英国商船应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正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

  口,俱无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

  第三十款 一、英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支费项。

  第三十一款 一、英商在各口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倘带例应完税之货,则每四个月一次纳钞,每吨一钱。

  第三十二款 一、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第三十三款 一、税课银两由英商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钱,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

  第三十四款 一、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为昭划一。

  第三十五款 一、英国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 一、英国船只甫临近口,监督官派委员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其需用经费,由关支发,惟于船主并该管船商处,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三十七款 一、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

  第三十八款 一、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 一、英商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 一、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拨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 一、各船完清税饷之后,方准拨给红单,领事官接到红单,始行发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 一、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须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客商内有愿出价银若干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为此货之价式,免致收税不公。

  第四十三款 一、凡纳税实按?两秤计,先除皮包粉饰等料,以净货轻重为准。至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即若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不同,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再称其皮得若干?,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数。其余货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再理论不明,英商赴领事官报知情节,由领事官通知监督官商量酌办,惟必于此日禀报,迟则不为办理。此项尚未论定之货,监督官暂缓填簿,免致后难更易,须俟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第四十四款 一、英国货物,如因受潮湿以致价低减者,应行按价减税。倘英商与关吏理论价值未定,则照按价抽税条内之法置办。

  第四十五款 一、英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至于外国所产粮食,英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第四十六款 一、中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

  办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 一、英商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page]

  第四十八款 一、英国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第四十九款 一、约内所指英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中国收办。

  第五十款 一、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书详细较对无讹,亦照此例。

  第五十一款 一、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

  第五十二款 一、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第五十三款 一、中华海面每有贼盗抢劫,大清、大英视为向于内外商民大有损碍,意合会议设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 一、上年立约,所有英国官民理应取益防损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国今后别有润及之处,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第五十五款 一、大英君主怀意恒存友睦,允将前因奥城一事所致需支赔补各项经费等款如何办理,另立专条,与约内列条同为坚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 一、本约立定后,候两国御笔批准,以一年为期,彼此各派大臣于大清京师会晤,互相交付,现下大清、大英各大官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戊午年五月十六日

  大英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专条

  一、前因粤城大宪办理不善,致英民受损,大英君主只得动兵取偿,保其将来守约勿失。商亏银二百万两,军需经费银二百万两二项,大清皇帝皆允由粤省督、抚设措,至应如何分期办法,与大英秉权大员酌定行办。以上款项付清,方将粤城仍交回大清国管属。

  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见《咸丰条约》,卷5,页6-18。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04-420。

  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为《天津条约》,又称为《中英续约》。

  本条约于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中法天津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40年代后,西方侵略者利用坚船利炮强行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大量的特权。但它们贪婪的欲望并没有得到满足,企图向清政府索要更多的特权。1856年,为扩大在华权益,英国借"亚罗号事件"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法国也借广西西林"马神甫事件"派出远征军,与英国共同对中国进行武装侵略。1858年(咸丰八年)5月,英法联军攻占了大沽口,逼近天津城,扬言进攻北京。5月29日,清政府被迫派桂良、花沙纳为全权代表赴天津谈判。

  桂良等人与法国专使葛罗的谈判于1858年6月15日正式开始。谈判中,桂良等人在葛罗的胁迫下,被迫同意了法国提出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公使驻京及允准法国商人入内地购买物产两项不敢应允。狡猾的葛罗伪作让步,将公使驻京一条改为使节有重务办理时,可以侨居北京;但又规定如清政府给予他国使节长驻北京的权利,法国也自然享有。对于法商入内地一条,葛罗也宣布放弃。因为葛罗知道这两项侵略要求必定会被英国所坚持,写入中英条约,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法国同样可以"均沾"。在条约拟定后,葛罗并不急于签字,而是等候中英谈判的结果。6月26日,《中英天津条约》签订,法国最终如愿以偿,于是《中法天津条约》于1858年6月27日正式签订。

  《中法天津条约》共42款,另有《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内容有:1.法国公使若"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将来若准别国公使常驻北京,法国亦照此办理。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淡水、登州、江宁六口;法国人及其家眷可在通商口岸居住、贸易、工作,可以自由雇佣中国人,可于各通商口岸租赁房屋或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也可以建造教堂、医院、周急院、学校、墓地;倘有中国人将法国教堂、墓地触犯、毁坏,清地方官须严拘重惩。3.法国人可以前往内地游历、传教。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4.法国兵船得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5.法国人与中国人争讼无法调停,应由中、法官员会同办理,秉公完结;法国人与中国人争斗,犯法者系法国人则由法国领事官审明,照法国法律治罪,犯法者系中国人则由中国官员严拿审明,照中国律例治罪;法国人与第三国人的争执事件,中国官员不必过问。6."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法国亦与焉。"7.将西林县知县张鸣凤革职并永不叙用;中国赔偿法国商民损失及军费200万两,赔款缴清,法军退出广州城。

  《中法天津条约》是在法国侵略者的威逼下签订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中法天津条约》的签订,是法国对中国主权的进一步破坏。通过这个条约,中国被迫开放新口岸,允许内江通航通商,使法国殖民者得以进一步侵入中国进行掠夺,给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加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

  条约原文: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天津。

  今大清国大皇帝、大法国大皇帝切愿将所有两国不协之处调处和平,与前立和好、贸易、船只事宜复为申明,谐逾往日,妥为处置,保护懋生,以敦永久。因此议定重立和约章程,俾两国均获裨益,用是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以便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大法国大皇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御赐勋劳大星俄罗斯大救带大西洋降生大星世袭男爵若翰保弟斯大陆义葛罗前来,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诏?公同较阅查核,俱属善当,即将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法国皇上及两国商民,毋论何人在何地方,均永远和好,友谊敦笃,彼此侨居,皆获保护身

  家。

  第二款 兹两国幸然复旧太平,欲垂之永久,因此两国钦差大臣议定,凡有大法国特派钦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诏?前来中国者,或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按照泰西各国无异。又议定,将来假如凡与中国有立章程之国,或派本国钦差公使等进京长住者,大法国亦能照办。凡进京之钦差大臣公使等,当其暂居京师之时,无不按照情理全获施恩,其施恩者乃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擅动,如在本国无异;凡欲招置人通事、服役人等可以延募,毫无阻挡。所有费用,均由本国自备。大清国大皇帝欲派钦差大臣前往大法国京师侨居,无不各按品级延接,全获恩施,俱照泰西各国所派者无异。[page]

  第三款 凡大法国大宪、领事等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及地方官员,均用大法国字样,惟为办事妥速之便,亦有翻译中国文字一件附之,其附件务尽力以相符,候大清国京师有通事谙晓且能译大法国言语,即时大法国官员照会大清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法国字样,大清国官员照会大法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清国字样。自今以后,所有议定各款,或有两国文词辩论之处,总以法文做为正义。兹所定者,均与现立章程而为然。其两国官员照会,各以本国文字为正,不得将翻译言语以为正也。

  第四款 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各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大法国大宪与中国无论京内、京外大宪公文往来,俱用"照会"。大法国二等官员与中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札行"。两国平等官员照相并之礼。其商人及无爵者,彼此赴诉,俱用"禀呈"。大法国人每有赴诉地方官,其禀函皆由领事官转递,领事官即将禀内情词查核适理妥当,随即转递,否则更正,或即发还。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五款 大法国皇上任凭设立领事等官,在第六、七款内所列中国沿海及河各埠头,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与各地方官公文往来,并稽查遵守章程。中国地方官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来往移文,俱用平行。倘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准迳自申诉省垣大宪,并控诉本国钦差全权大臣。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大法国船主、商人可以相托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六款 中国多添数港、准令通商,屡试屡验,实为近时切要,因此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东、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其江宁俟官兵将匪徒剿灭后,大法国官员方准本国人领执照前往通商。

  第七款 自今以后,凡大法国人家眷,可带往第六款所开中国沿海通商及江之各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工作,平安无碍,常川不辍。若有盖印执照,任凭在议定通商各口周游往来;惟明禁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买、私卖;如有犯此例者,船只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船只、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大法国领事。

  第八款 凡大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然务必与本国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预领中、法合写盖印执照,其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以为凭。如遇执照有遗失者,大法国人无以缴送,而地方官员无凭查验,不肯存留,以便再与领事等官复领一件,听凭中国官员护送近口领事官收管,均不得殴打、伤害、虐待所获。大法国人凡照旧约在通商各口地方,大法国人或长住,或往来,听其在附近处所散步动作,毋庸领照,一如内地民人无异;惟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其驻扎中国大法国官员,如给执照之时,惟不准前往暂有匪徒各省分。其执照惟准给与体面有身家之人为凭。

  第九款 凡中国与各有立章程之国会整顿或现、或后议定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

  出入口货税,一经施行办理,大法国商人均沾,用昭平允。

  第十款 凡大法国人按照第六款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大法国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议定大法国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处,彼此在事务须按照地方价值定议。中国官阻止内地民人高抬租值,大法国领事官亦谨防本国人强压迫受租值。在各口地方,凡大法国人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俾大法国人相宜获益。倘有中国人将大法国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第十一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听其任便雇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请士民人等教习中国语音,缮写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又可以请入帮办笔墨,作文学、文艺等功课。各等工价、束修,或自行商议,或领事官代为酌量。大法国人亦可以教习中国人愿学本国及外国语音,亦可以发卖大法国书籍,及采卖中国各样书籍。

  第十二款 凡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大法国之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第十三款 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

  第十四款 将来中国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倘有违例,领事官知会中国,设法驱除,中国官宜先行禁止,免败任便往来交易之谊。

  第十五款 凡大法国船驶进通商各口地方之处,就可自雇引水,即带进口,所有钞饷完纳后,欲行扬帆,应由引水速带出口,不得阻止留难。凡人欲当大法国引水者,若有三张船主执照,领事官便可著伊为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所给引水工银,领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定其工价。

  第十六款 凡大法国船一经引水带进口内,即由海关酌派妥役一、二名,随船管押,稽查透漏。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由海关给发,不得向船主及代办商人等需索。倘有违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数追偿。

  第十七款 凡大法国船进口,在一日之内,并无阻碍,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缴送领事官。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罚银五十圆,入中国官;但所罚之数不得过二百圆,迨领事官照会海关后,海关即发牌照,准其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擅自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圆;所卸之货一并入官。

  第十八款 凡大法国船主、商人,应听任便雇各项剥船、小艇,载运货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脚价,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官为经理,若有该船艇诓骗、走失,地方官亦不赔偿。其船艇不限以只数,亦不得令人把持,并不准挑夫人等包揽起货、下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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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款 凡大法国商人卸货、下货,应先开明货单,呈送领事官,即著通事通报海关,便准其卸货、下货,即当查验其各货妥当,彼此均无受亏。大法国商人不欲自行计议税饷,另倩熟悉之人代为计议完税,亦听其便;如有事后异言,俱不准听,至估价定税之数,若商人与中华人意见不合,应彼此唤集二、三商人,验明货物,以出价高者定为估价。凡输税饷以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皮毛。倘大法国人与海关不能定各货皮毛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过秤,先定多寡约数,

  再复除净皮毛,称其斤重,即以所称通计类推。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大法国商立请领事官前来,该领事官亦即知会海关,从中尽力作合;均限一日之内通报,否则不为准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后难于核定。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减税银,照估价之例,秉公办理。

  第二十款 凡船进口,尚未领有牌照卸货,即与第十九款所载,在二日之内可出口往别口去。在此不必输纳钞饷,仍在卖货之口,完纳钞饷。

  第二十一款 议定大法国船主或商人卸货完税则例,俱逐次按数输纳。至出口下货亦然。凡大法国船所有钞饷,一经全完,海关即给与实收,呈送领事官验明,即将船牌交还,准令开行。海关酌定银号若干,可以代中国收大法国应输饷项,该银号所给实收,一如中国官所给无异。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海关与领事官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

  第二十二款 凡船按照第二十款进口,出二日之外与未开舵卸货之先,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凡纳钞时,海关给发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以免重复;凡大法国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所有大法国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附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若该小船载运货物,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倘大法国商人雇赁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第二十三款 大法国货物,在通商各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现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二十四款 凡大法国船进通商各口,如将货在此卸去多寡,即照所卸之数输纳;其馀货物欲带往别口卸卖者,其饷银亦在别口输纳。遇有大法国人在此口已将货饷输纳,转欲载往别口售卖者,报明领事官,照会海关,将货验明,果系原封不动,给与牌照,注明该货曾在某口输饷。俟该商进别口时,将牌照呈送领事官,转送海关,查验免税,即给与牌照卸货,一切规费俱无;惟查出有夹私、诓骗等弊,即将该货严拿入官。

  第二十五款 凡剥货若非奉官特准及必须剥运之处,不得将货辄行剥运。遇有免不得剥运之处,该商应报明领事官,给与执照,海关查验执照,准其剥货。该海关可以常著胥役监视。倘有不奉准而剥货者,除遇有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六款 凡通商各口海关均有部颁秤码、丈尺等项,应照造一分,比较准确,送领事官署收存,轻重、长短,一与粤海关无异,每件镌戳粤海关字样。所有钞饷各银输纳中国者,俱依此秤码兑交。如有秤丈货物争执,即以此式为准。

  第二十七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两国钦差大臣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税则,输纳钞饷。但因两国货物,或土产,或工艺,一时不同而价值有低昂之殊,其税则有增减之别,每七年较订一次,以资允协。七年之内,已定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大法国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从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大清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大法国会通议允后,方可酌改。至税则与章程现定与将来所定者,大法国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

  第二十八款 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借口,谅大法国商船将来在通商各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各

  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拿究入官。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帐项,刻即出口。倘有别国冒用大法国旗号者,大法国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二十九款 大法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将来兵船人等皆有束约,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饬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三十款 凡大法国兵船往来游奕,保护商船,所过中国通商各口,均以友谊接待。其兵船听凭采买日用各物,若有坏烂,亦可购料修补,俱无阻碍。倘大法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当以友谊接待。如有大法国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知,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著令该商捎人等回国,及为之拯救破船木片、货物等项。

  第三十一款 将来中国遇有与别国用兵,除敌国布告堵口不能前进外,中国不为禁阻大法国贸易及与用兵之国交易。凡大法国船从中国口驶往敌国口,所有进口、出口各例货物并无妨碍,如常贸易无异。

  第三十二款 凡大法国商船、兵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及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大法国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 水手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事争端。

  第三十四款 遇有大法国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知,即上紧缉拿,照例治罪。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则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

  第三十五款 凡大法国人有怀怨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覆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大法国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page]

  第三十六款 将来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大法国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或访闻,或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脏著赔者责偿。

  第三十七款 将来若有中国人负欠大法国人船主及商人债项者,毋论亏负、诓骗等情,大法国人不得照旧例向保商追取;惟应告知领事官,照会地方官查办,出力责令照例赔偿。但负欠之人,或缉捕不获,或死亡不存,或家产尽绝,无力赔偿,大法国商人不得问官取赔。遇有大法国人诓骗中国人财物者,领事官亦一体为中国人出力追还,但中国人不得问领事官与大法国取偿。

  第三十八款 凡有大法国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大法国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拿,迅速讯明,照大法国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大法国议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大法国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法国办理。

  第三十九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大法国官办理,遇有大法国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大法国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大法国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第四十款 日后大法国皇上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月,核计

  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至别国所定章程,不在大法国此次所定条款内者,大法国领事等官与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法国亦与焉。

  第四十一款 兹大法国大皇帝欲表美意,与大清国大皇帝特将凡可忆往日各不协之处而今已欣然解释,不列于此和约章程之中,因此所有把守广东省城以前各事宜,与大法国军兵各费用,而今两国议定妥当,准行分款开例,而其款仍与在本和约章程缮列通行无异。

  第四十二款 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奏上大皇帝。自画押用印之日起,约计限以一年,大清国大皇帝、大法国大皇帝彼此御览,钦定批准,即在京师交互存照。交互之后,中国即将本和约章程行文内外各宪,偏行周知。两国钦差大臣即于章程画押盖印,以为凭据。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即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直隶天津钤用关防,一样四本,各执二本存照。

  附注

  本条约见《咸丰条约》,卷6,页3-17。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814-835。

  本条约原称为《和约章程》;通称为《天津条约》。一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和约章程补遗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天津。

  第一款 西林县知县张鸣凤敢将本国传教人马神父恣意杀死,本系有罪之人,应将该知县革职,并言明嗣后永不得莅任。

  第二款 西林县既经革职后,即照会大法国钦差大臣知照,又将革职事由备载京报内。

  第三款 大法国民人及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物件,大法、大英军兵未入省之先,皆被百姓或烧、或劫,后计多寡,按据分赔。

  第四款 中国官员固执不允大法国以理所请各赔补之处,以致军需繁多,务必由广东海关照数赔补。其赔补银与军兵费用约有二百万两之多;应将此银交大法国驻札中国钦差大臣收入,复回收单执照。其二百万两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或用银两,或用会单,仍由广东海关交清,将来凡有本国完纳出入货税各客商,皆准量税之多寡,用银九分,会单一分完纳。其交银,首次从两国钦差大臣画押章程之日起,约一年之内交清。广东海关于抽税时,若欲每年惟收会单,其会单值银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四分之数,即六分之一抽税,亦无不可。后在广东,中国大宪会同大法国钦差派员预行会议,定立会单图式印章,如何交收,每会单值银多少,交清银两之后如何注销,以免重复。

  第五款 中国将上款所开银数,或用银两,或用海关会单,一经交清,大法国军兵即时退出粤省,惟以军兵及速退出之便,中国欲将各会单或先期,或按次,分明年号交出,在领事官署寄存,亦无不可。

  第六款 以上各款仍如各字列载和约章程内一律无异,因此两国钦差大臣画押钤印。

  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即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直隶天津钤用关防,一样四本,各执二本存照。

  附注

  本和约章程补遗见《咸丰条约》,卷6,页18-19。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836-839。

  本和约章程补遗实即天津条约附款,与天津条约同日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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