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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议与我国法院工作的整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4:26:24 人浏览

导读:

??一、WTO协议对我国审判工作的具体影响及对策????1、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完整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人在国内不应受到歧视,即它在税法、商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方面享有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公民;二是国内法对外国人和

  ??一、WTO协议对我国审判工作的具体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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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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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完整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人在国内不应受到歧视,即它在税法、商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方面享有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公民;二是国内法对外国人和本国人亦应一视同仁、实行“无差别待遇”、不搞区别对待,即外国人的待遇也不能过分高于本国人。客观地讲,第一方面的要求,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们已做得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加入WTO是完全合格的。主要问题很可能出在第二个方面:改革开放意味着要引进外资,而引进外资势必要给外商一定的优惠措施(主要是税收减免),如此,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并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外国人在国内是特种公民,其各种待遇均优于本国公民,这就是所谓的“超国民待遇”现象。笔者建议,在审判实践中应贯彻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切不可使受到WTO冲击后已不堪重负的国有企业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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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WTO协议中的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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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诉讼地位方面,WTO成员方应当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地位。对此,我国应实行同等原则为主,对等原则为辅的制度。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我国法律赋予其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及同等的行使诉讼的手段,并要求其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但如果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的,我国则采取对等原则,对该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予以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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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在适用法律方面,WTO成员方应当对其他成员方的公民、企业和组织平等对待,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平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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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这个问题引申下去,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试点,比如采取临近城市互换管辖的方法,看看实践的效果到底怎么样?在积累足够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进全省、全国法院辖区单列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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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WTO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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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就知识产权执法而言,Trips协议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对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在于办案质量上,而且反映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和公布上。我国现在已经开始裁判文书公布的尝试,最高法院陆续公布其终审判决,无疑是与WTO法律规则相适应的一项重大举措。但在判决书的制作上,尚处于停滞不前的状况。因此,改革裁判文书格式和制作方法,并建立裁判文书公布制度,便于社会公众查询法院裁判文书已是势在必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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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WTO协议对中国法院革新审判观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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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树立准确适用法律的观念。考虑到涉外案件具有较大的审理难度,我们可以分短期、中期、远期三个步骤逐步实现审判观念的转变。一、短期措施:将所有涉外案件的一审集中到省会所在城市的中级法院,在这些中院设立专门从事涉外案件审理的法庭,培养专门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官,聘用一些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以确保目前执法尺度的统一和案件的正确处理。二、中期措施:严把法院进人关,通过严格的测试,选拔高层次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同时加强所有中院以上在职法官的培训工作,除了用自己的师资力量进行培训外,还要不断选送优秀中青年法官去国外进修和深造,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下放到所有中级法院。三、远期措施:继续深化法院各项改革,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使这支队伍成为人才荟萃的优秀群体;实现法院人员科学化、专业化分类管理,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抗御非法干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能力。在上述目标均告实现的基础上,全国任何一级法院都可以受理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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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树立公平与效率的观念。加入世贸组织后,各缔约国个人和法人在经贸活动或参与诉讼中,都应一律与我国企业平等对待。法院对涉外案件从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从实体到程序,都要依法公正而高效地保护境内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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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树立国际主义的观念。涉外案件中的司法公正辩证地统一于保护我国国家、组织、公民的利益和尊重国际义务、尊重外国人权利的具体活动之中。法院要依据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和适用国内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内体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作为解决争议最后救济性的功能。要在涉外审判中树立国际主义的观念,增强适用国际条约和协定的主动性和公正性,提高我国法院的国际声誉,维护我国作为泱泱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作者单位:南通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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