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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NAMA谈判中的非关税壁垒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7:20:56 人浏览

导读:

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不仅关系到我国能否通过谈判突破阻碍我国非农产品出口的国外非关税壁垒,而且关系到我国现行的非关税措施能否继续维持。通过研究正确把握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的内容和走向,适时提出我国的立场和提案,对于切实维护我国的产业利益具有十分

  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不仅关系到我国能否通过谈判突破阻碍我国非农产品出口的国外非关税壁垒,而且关系到我国现行的非关税措施能否继续维持。通过研究正确把握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的内容和走向,适时提出我国的立场和提案,对于切实维护我国的产业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WTO多哈回合非农产品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 for non-agricultural products,简称NAMA)谈判领域,“非农”产品指WTO《农业协定》未涉及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鱼和鱼制品以及林产品。虽然GATT和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使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由于关税高峰、高关税和关税升级的存在,关税仍对世界贸易造成重要障碍,有些WTO成员也声称,与关税相比,复杂多变的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简称NTB)对其产品出口造成了更大的障碍。也正因为此,2001年11月召开的WTO多哈部长会议启动了NAMA谈判。

  WTO NAMA谈判主要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谈判两部分,谈判的目的是降低或取消关税,包括关税高峰、高关税、关税升级以及非关税壁垒。根据WTO《多哈部长宣言》第16段,那些对发展中国家有出口利益的商品尤其应该成为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降低或取消的目标,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应予以充分考虑。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的目的在于,通过谈判尽可能地减少甚至取消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如海关估价、原产地、进口许可、数量限制、标准、检验、认证、合格评定、装运前检验等方面的规定与程序,为其产品的市场准入提供贸易便利。

  与此同时,一些主要WTO发达成员不顾广大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基本国情、发展特点和出口利益,频频以消费者保护、动植物卫生、环保、反欺诈等名义制定和实施多种复杂甚至苛刻的非关税壁垒,通过种种手段抬高本国市场准入的门槛,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自2001年11月多哈部长会议以来,NAMA谈判和WTO谈判犹如一对难兄难弟,一路相伴坎坷走过。两者的命运可谓息息相关,WTO先后经历了坎昆会议、香港会议、日内瓦会议等多次高级别会议,虽然在某些领域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谈判期间一度因成员分歧过大造成谈判暂时中断,至今仍看不到近期达成新协议的希望。同样,NAMA谈判也未能实现关键性突破。

  WTO NAMA谈判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的模式

  根据2003年8月19日WTO非农谈判主席提交的“NAMA谈判模式要素草案”,市场准入谈判小组(简称NGMA)首先对参与方通报的各种非关税壁垒进行确定、归类和审查,在确定工作完成后,参与方将对有关非关税壁垒进行归类,必要时对一些信息进行澄清和补充,之后按以下方式处理有关成员关注的非关税壁垒问题:

  (一)经参与方同意选定的非关税壁垒由NGMA负责处理,模式包括成员间要价/出价、水平方法和垂直方法。

  (二)《多哈部长宣言》在其他领域有特定谈判授权的非关税壁垒,应继续在WTO相关机构处理,但为了透明度目的,有关谈判进展情况或结果应向NGMA报告。

  (三)有关的非关税壁垒工作与《多哈部长宣言》的其他领域相关,目前没有特定的谈判授权,有关非关税壁垒需在其他领域处理,但为了透明度目的,有关谈判进展情况应报告给本谈判组。

  (四)有关非关税壁垒目前没有特定的谈判授权,经进一步澄清,且如果NGMA确定有必要将其移交给另一WTO机构处理,则需报告给贸易谈判委员会,以便再向适当的WTO机构移交。

  WTO NAMA 非关税壁垒谈判主要取得三个方面进展

  WTO NGMA于2002年成立以来,在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领域主要取得了如下进展。

  (一)2004年8月1日,WTO就《总理事会关于多哈议程工作计划的决定》(即“七月一揽子方案”)文本达成一致,成为未来继续讨论和谈判的框架。《决定》第14段关于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问题的陈述如下:“我们认识到非关税壁垒是这些谈判同等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指示参与方加强其非关税壁垒工作。我们特别鼓励所有参与方在2004年10月31日前对非关税壁垒进行通报,对其进行确定、审核和归类,最后进行非关税壁垒谈判。我们注意到通过这些谈判处理非关税壁垒的模式可包括要价/出价、水平或垂直方法,并应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参与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予以充分考虑。”

  (二)2005年《香港部长宣言》附件B第26-27段“关于NAMA框架下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对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进展情况进行了阶段性总结和指示:“自2004年7月框架通过后,成员们认识到非关税壁垒是NAMA谈判同样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将其注意力放在了非关税壁垒问题上。一些成员称非关税壁垒对其出口产品构成了比关税还要大的壁垒。谈判组花了大量时间对通报的非关税壁垒进行确定、归类和审查。成员们在非关税壁垒谈判中使用了双边、垂直和水平方式。例如,许多成员在双边向其贸易伙伴提出了问题。垂直倡议涉及汽车、电子产品和林产品。还有一些关于水平方式的提案涉及出口税、出口限制和翻新产品。在出口税方面,一些成员认为此类措施不在NAMA谈判授权范围内。一些成员还在其他谈判组中提出了他们最初在NAMA谈判组中通报的非关税壁垒。例如,许多贸易便利化措施正在贸易便利谈判组中进行讨论。其他一些成员还表示有意将问题提交到WTO各常设委员会上讨论。目前提出供在NAMA谈判组中进行谈判的非关税壁垒包含在JOB(05)/85/Rev.3号文件中。”

  “ 一些提案内容属于程序性的,目的是加快有关非关税壁垒的工作,包括建议举行专门的非关税壁垒会议。需要进一步对这一提案和其他提案进行审议。成员们不需要开始考虑提交具体谈判提案的时限和非关税壁垒谈判结果。”

  (三)2008年7月10日,NAMA谈判主席发布第三次修订的NAMA谈判模式文本草案。文本草案特别针对非关税壁垒问题建议在今后基于文本的谈判中优先考虑有关成员提交的2项水平提案和5项垂直提案,分别是:

  1、水平提案

  (1)关于推动非关税壁垒解决程序的部长级决议;

  (2)关于翻新产品贸易的部长级决议。

  2、垂直提案

  (1)化工品和化学物质部门非关税壁垒谈判提案;

  (2)关于与电子设备贸易有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释义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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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产品的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非关税壁垒协定;

  (4)关于纺织品服装、鞋类和旅游用品标签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释义的谅解;

  (5)汽车产品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非关税壁垒协定。

  为了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我国积极参与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

  我国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常驻WTO使团及时跟踪并参与了WTO NAMA谈判框架下的非关税壁垒谈判、讨论和磋商。为了维护我国在谈判中的合理利益,国家质检总局专门组建了研究小组,对WTO NAMA谈判框架下的非关税措施问题开展研究。根据《多哈部长宣言》授权的精神,同时结合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实际需要,研究小组特别选取了烟花、打火机、机电、纺织服装和玩具等对我国有特别出口利益的产品开展了非关税措施专题研究。

  研究小组特别跟踪研究了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进展情况,主要成员提交的与TBT和SPS措施等有关的通报、提案和讨论方案,并调查研究了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制定和实施的对我国上述产品出口造成变相限制的标准、检验、测试、认证、认可等非关税壁垒。还特别针对我国烟花和打火机产品出口过程中遭遇国外非关税壁垒的实际情况,于2007年9月19日通过我国商务部和常驻WTO使团,向WTO提交了我国的烟花和打火机非关税壁垒提案。

  2007年9月21日,WTO以工作文件形式向所有WTO成员散发了我国提交的两项提案:《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协调烟花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协调打火机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其中,在烟花非关税壁垒提案中,通报了我国烟花产品出口遇到的国外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壁垒。主要包括:部分成员禁止销售烟花或限制销售部分类别的烟花;要求将烟花样品送至指定的进口成员本土实验室进行检测或只认可进口成员本土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对烟花产品提出苛刻的注册或认证要求;因为未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各成员采用的标准差异很大,出口到不同的国家需要按不同的标准生产;进口成员委托检验机构在出口成员的生产企业进行装船前检验等等。在此基础上,中国呼吁WTO积极推动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烟花产品国际标准,要求进口成员积极考虑等效接受出口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并积极接受经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正式成员所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烟花合格评定结果,成员制修订有关烟花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严格履行透明度义务,并给予发展中成员必要的技术援助等。

  烟花和打火机产品WTO提案是我国在WTO NAMA谈判框架下首次提交的非关税壁垒提案,在WTO成员中产生了积极反响,提高了我国在谈判中的主动性,维护了我国企业的利益。目前,我国相关部门正积极推动烟花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相信国际标准的制定将为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开创一个更加美好的前景。

  我国今后要继续提高参与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的话语权

  作为非农产品出口大国,非农产品非关税壁垒的减少和取消也符合我国的产业利益。因此,为减少和消除我国产品出口中遇到的非关税壁垒,我国有关部门需要继续密切跟踪谈判进展情况,深入研究有关成员提交的NAMA非关税壁垒提案,进一步加大参与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和磋商的力度,在多边谈判中主动表达对其他成员阻碍我国产品出口的TBT、SPS及其它措施的关注,必要时,形成正式提案,表明我国立场,维护我国利益。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积极跟踪和参与有关非关税壁垒分别在WTO贸易便利化谈判组及WTO常设委员会(如TBT和SPS委员会等)框架下的谈判、讨论和磋商,并及时做好参与NAMA非关税壁垒谈判的信息沟通和立场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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