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导读:
案例2: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师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师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个小时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医院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毛某最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延误诊治,特别是入院最初14小时内病情相对较轻的情况下未做脑CT检查,与毛某的死亡有相对直接的因果系。 毛某的父母为此起诉该医院,仅死亡赔偿金就要求赔偿38万余元。除此之外,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标的总计62余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医院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商定到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除部分支持了第一个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外,还鉴定出院方用刀片刮掉原字迹篡改病历的事实。
本案中出现了病历篡改的情况,这加大了医院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可见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除了本案之外已经有追究医生伪证罪的案例。(2009年7月案例,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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