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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士峰与李文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2 02:01:52 人浏览

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位士峰,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垒,男,1958年5月8日出生。上诉人位士峰与李文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李文垒于2007年11月22日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位士峰返还其7500元及利息。2008年4月10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位士峰,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垒,男,1958年5月8日出生。

上诉人位士峰与李文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李文垒于2007年11月22日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位士峰返还其7500元及利息。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位士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8)安民二终字第81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滑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位士峰仍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位士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文垒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8月案外人潘万领与位士峰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文垒之子李山鹏参与将位士峰打伤,造成位士峰轻伤,李山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人调解,在位士峰答复撤回告诉的情况下,李文垒同意拿出7500元赔偿位士峰。经中间人位保刚、潘守伦说合在山城饭店李文垒拿出7500元,由中间人交于位士峰,位士峰在得到7500元后未撤回刑事告诉。经人再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李文垒之子一次性付给位士峰12000元。二、位士峰不再追究李文垒之子刑事民事责任。三、位士峰向司法机关提请撤诉。四、以后双方不再向任何一方找事。协议有李文垒、位士峰及中间人签字。位士峰在得到12000元后向公安机关撤回告诉。

原审法院认为:李文垒之子将位士峰打伤,双方达成协议后李文垒一次性付给位士峰赔偿款12000元,李文垒之子与位士峰之间的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位士峰原收取的李文垒7500元,称是案外人潘万领归还的欠款,案外人潘万领对此不予认可,位士峰此主张证据不足。案外人潘万领是否欠位士峰款,欠款数额与本案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李文垒要求位士峰返还7500元应予以支持。故该款位士峰应返还给李文垒。李文垒请求利息证据不足,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位士峰返还李文垒7500元。二、驳回李文垒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位士峰负担。

位士峰上诉称:本案的7500元是潘万领还我的欠款,与李文垒无关,我更不是不当得利,李文垒也无权起诉我,原判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文垒的诉讼请求。

李文垒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因位士峰与潘万领之间有经济纠纷,2007年8月12日位士峰将潘万领的拖拉机开走。2007年8月13日潘万领与位士峰双方到滑县白道口派出所协商此事,双方在派出所门口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文垒之子李山鹏参与将位士峰打成耳膜穿孔,造成位士峰轻伤,李山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人调解,2007年九月份在位南呼南地山城饭店在李文垒、位士峰、位保刚、潘守伦、潘万领及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位士峰得到7500元款。该款是什么款、是谁给位士峰的,现双方有争议。李文垒称是其给的位士峰,位士峰称是潘万领还的欠款。位保刚、潘守伦证明是李文垒出的钱,该款包括医疗费和欠款。另外李文垒在第一次开庭时就认可这7500元包括医疗费还有外欠他的债,且在山城饭店交7500元时位士峰就只承认钱是潘万领给的,不承认是李文垒给的。[page]

另查明:2008年10月23日经齐丁稳、张国旗再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李文垒之子一次性付给位士峰12000元。二、位士峰不再追究李文垒之子刑事民事责任。三、位士峰向司法机关提请撤诉。四、以后双方不再向任何一方找事。协议有李文垒、位士峰及中间人签字。位士峰在得到12000元后向公安机关撤回告诉。另查明:齐丁稳、张国旗也证明他们调解时也知道这7500元的事儿,但不知道这7500元是谁出的。

本院认为:李文垒称7500元是其支付给位士峰的没有直接证据,位士峰不认可。其提供的证人位某某与其有亲戚关系,潘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位保刚、潘万领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证人位某某、潘某某证明该7500元中包括医疗费和欠款,即位士峰取得该款不属不当得利。此外,退一步讲即使7500元是李文垒支付给位士峰的,李文垒在2007年10月23日与位士峰达成协议时并未提出,支付给位士峰12000元赔偿款时,也未提出扣除,并且还在协议书的第四条写明“以后双方不再任何一方找事,否则有找事方承担一切后果”,故李文垒要求位士峰返还其7500元,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处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审原告李文垒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均由李文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宏阁

审 判 员 李 晓

审 判 员 李 颖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赵亚静[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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