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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7 22:12:10 人浏览

导读:

?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它对于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升级,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具有防火墙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大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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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它对于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升级,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具有防火墙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大同市司法局先后开展了人民调解“十个一”工程、“415”工程,整顿健全了民调组织,壮大了民调队伍,积极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预防和化解工作,为推进全市平安创建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了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纠纷参与人呈现规模化倾向。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民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分析形势,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健全组织网络,整合社会资源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基层稳定工作关键是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实现这一目标应抓好三个环节:首先,应建立人民调解信息员网络,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是当然的人民调解信息员,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聘请专门的民调信息员,确保及时发现和捕捉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其次,应建立健全县(区)级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构筑大调解格局。县(区)级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是以县(区)分管领导负责,综治、司法、信息、法制办为主体,公、检、法、工会、妇联、国土、民政、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参加;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妇联和各基层调委会主任参加。使小的矛盾纠纷不出村,较大的矛盾不出乡,乡镇不便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可移交县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协调处理。这样便于掌握更多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从而形成由各部门共同参与,纵到底,横到边,立足基层,上下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二、强化制度建设,提高调解成效

一 是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日常管理制度。调解人员来自不同部门岗位,有的相对固定,也有临时聘请,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保障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一系列制度。比如:接待来信来访制度、受理调解案件制度、调解管辖制度、调解案件的档案管理制度、调解回访制度、首席调解员制度等等。二是要建立定期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加大对调解人员培训力度,使广大调解人员不断更新知识观念,掌握新的法律政策、调解技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和效率。实践中,除了每年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外,坚持民调工作的例会制也是一种有效的培训学习方法,三是建立考核制度。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带有公益性的事业。要本着长效管理的指导思想进行考核,将每个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实绩纳入年度考核,做的好的要表扬奖励,做的差的视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对因矛盾纠纷疏于发现或调处不当造成矛盾激化:产生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三、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

当前,要抓住国家对司法所建设投入国债资金的契机,努力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司法所,切实发挥好司法所对民调工作的管理、指导作用。要按照要求,落实好标牌、徽章、制度、文书和程序“五个统一”,形成权责明确、严谨高效的管理格局,使基层司法所真正成为民调工作的“大本营”,确保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在有管理、有指导、有条不紊的状态下进行,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同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赋予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指导管理职能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专职人民调解工作。[page]

四、落实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更新观念,充分认识民调工作的重要性,树立起调解工作也出效益的思想,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要不断创新工作手段和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化解纠纷的奖励机制以及人民调解员抚恤基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人身安全、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民调工作的不断深化,有效发挥民调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基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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