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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玲诉钟晓林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12:27:03 人浏览

导读:

原告黄玲,女,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祖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晓林,男,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玲诉被告钟晓林离

原告黄玲,女,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祖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晓林,男,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玲诉被告钟晓林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相处时间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均感到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黄玲与被告钟晓林离婚;

二、原告黄玲自愿给付被告钟晓林现金5000元(已当庭兑现);

三、原、被告双方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黄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郭 凌 云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江 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相关判例:人民法院 桂东县 民事 湖南省 离婚 调解书 钟晓林 黄玲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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