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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武诉尚小红离婚调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0 02:54:25 人浏览

导读:

原告韩振武,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少林办事处玄天庙村韩家门10号。被告尚小红,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董松延,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振武诉被告尚小红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韩振武,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少林办事处玄天庙村韩家门10号。

  被告尚小红,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董松延,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振武诉被告尚小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儿,被告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相识,1991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5月8日生一女孩韩丽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产生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玄天庙村韩家门10号院楼房二层,上房六间、厢房两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振武要求离婚,被告尚小红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韩丽萍(1998年5月8日)由原告韩振武抚养,自愿放弃孩子抚养费不要,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共同财产:楼房二层、上房六间、厢房两间,其中第一层上房三间、厢房一间(系伙房)归原告韩振武所有;上房第二层三间、厢房一间(系洗澡间)归被告所有;楼梯、大门、院子原、被告共用;

  四、其它别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康少伟

  审 判 员 杨菊风

  审 判 员 吴燕平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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