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调解 > 民事调解案例 > 离婚调解案例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赵志达与徐卫红离婚纠纷一案民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赵志达与徐卫红离婚纠纷一案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11:54:03 人浏览

导读:

申请执行人赵志达,男,34岁,汉族,前郭县人,住址前郭县炼油厂家属区。身份证号码(无)。被执行人徐卫红,女,31岁,汉族,前郭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志达与被执行徐卫红离婚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1日作出(1997)前前民初字第46
申请执行人赵志达, 男,34岁 , 汉族 , 前郭县人,住址前郭县炼油厂家属区。身份证号码(无)。
被执行人徐卫红,女,31岁,汉族,前郭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赵志达与被执行徐卫红离婚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1日作出(1997)前前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赵志达与被告徐卫红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女赵一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自1997年9月始至子女十八岁止。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卫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1997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卫红无能力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前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白 雪 松


二 00 九 年四 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 心
相关判例:人民法院 前郭尔罗斯 徐卫红 民事 离婚 纠纷 自治县 蒙古族 裁定书 赵志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