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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张子彬因与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22:00:24 人浏览

导读: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子彬。监护人张淑荣.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波。申请再审人张子彬因与被申请人肖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前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子彬。

监护人张淑荣.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波。

申请再审人张子彬因与被申请人肖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前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松民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子彬于2009年3月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再对原审调解书内容申诉,服判息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子彬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子彬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8)前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

书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纪 洪 武

审 判 员 胡 方 权

代理审判员 王 树 林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page]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田 宁

相关判例:人民法院 再审 前郭尔罗斯 吉林省 张子彬 民事 申请 离婚 纠纷 肖波 自治县 蒙古族 被申请人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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