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覃培林(曾用名覃瑶),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户籍地:石泉县中坝乡长兴村一组
2009)西民初字第86号 原告赵艳玲,女,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213号院2单元5号。 原告赵振营,男,汉族,1955年1月
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损害赔偿金壹拾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伍万元人民币。 北京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案情】 原告赵某,女,汉族,四十五岁,农民,住镇雄县尖山乡布丈村彭家寨村民组。 原告彭某、彭某、彭某,均系赵某之子女。 被告龚某,男,汉族,三十五岁,农民,住
【摘要】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实践中属于行政调解还是居间调解存在争议,导致民事诉讼处理方式的不同。依照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调解不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调解书包括的内容?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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