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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调解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00:35:25 人浏览

导读:

2009)西民初字第86号原告赵艳玲,女,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213号院2单元5号。原告赵振营,男,汉族,1955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运书、张雨薇,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

  2009)西民初字第86号

  原告赵艳玲,女,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源汇区五一路213号院2单元5号。

  原告赵振营,男,汉族,1955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运书、张雨薇,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四侠,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彭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玉振,该公司职员。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5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司机方凤龙驾驶被告的豫P09979(发动机号为302984)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漯西公路西华县址坊镇陈村路口时撞上了赵艳玲驾驶的赵振营所有的豫L68852号轿车(发动机号为037749)。造成赵艳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艳玲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000多元,原告方驾驶的车辆评估损失为18548元。此事故经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412722[09]第0500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凤龙负事故主要责任,赵艳玲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外,豫P09979(发动机号为302984)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要求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7381.20元的80%计款6264.96元,赔偿车辆损失费、停车费、拖救费等费用25450元的80%计款20360元。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辩称,因我公司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为豫P09979大型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所诉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司机方凤龙驾驶被告的豫P09979(发动机号为302984)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漯西公路西华县址坊镇陈村路口时,撞上了赵艳玲驾驶的赵振营所有的豫L68852号轿车(发动机号为037749)。造成赵艳玲受伤,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1203.8元,原告赵艳玲驾驶的车辆评估损失为18548元。此事故经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412722[09]第0500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凤龙负事故主要责任,赵艳玲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豫P09979(发动机号为302984)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赵艳玲、赵振营赔偿款16000元,其它款项原告自愿放弃。

  二、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赵艳玲、赵振营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胡永飞

  审判员 王冬梅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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