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丢失患者病历赔偿十万元
导读:
某医院丢失患者病历赔偿十万元
因为把死者的病历丢失,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医院被死者家属同时也是该院医生的杨某(化名)推上被告席。记者9月16日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赔偿杨某近10万元。其中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达两万元。据悉,这类因丢失病历而被判高额赔偿的案件在全市法院尚属少见。
杨某是被告医院的一名医生,他起诉称,他父亲因老年痴呆症到该院住院。在医院的治疗下,患者的病情却不断加重,老人去世后,医院没有建议进行尸检。当他要求复印封存病历时,医院却声称将患者的部分病历丢失。
杨某认为,由于医院的错误导致他父亲死亡,给他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7万余元。
某某医院辩称,该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杨某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杨某的父亲因病5次入住某某医院,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某某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下午,某某医院发现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病历尚未找到。
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某某医院对杨某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导致该病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酌定由某某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
主审此案的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邢丽华告诉记者,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医院方举证证明的,其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把证据丢失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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