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怎么处理才行
导读:
医患关系要好好处理,不然遇到蛮不讲理的患者或者家属,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医患关系怎么处理才行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医务部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一方有多种不同的动机,患方动机有以下几方面:
(1)对不良后果无法接受,寻机索理。这实际上是患者或者亲属想能在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下尽快祛除疾病、恢复健康。一旦患者及家属在心理上受到打击,产生挫折感,向医院索理。
(2)对医疗服务不满的发泄。患者对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有意见,寻机造医院发泄,以释放心中的不满。
(3)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进行试探。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服务究竟有无过失不清楚,受他人者媒体的影响,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抛个石头试水深”。
很多人把医患关系作为一种单纯的某种法律关系或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的做法往往会显得以偏概全或是牵强附会。例如单纯的把医患关系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在一般的情况下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强制医疗和强制防治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与患者的关系则不能归结为民事法律关系。而把医患关系界定为医疗消费关系的,不仅在法律上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并未将医患关系规定未医疗消费关系,而且在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界定。当然因为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而把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有的法律关系,这样则会显得比较牵强和特立独行。因此,笔者认为不能把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简单地界定为某种法律关系,而是将医患关系分解为几类关系,然后对这些关系进行界定,由不同的法律对这些关系加以调整。
鉴于广义的医患关系既包括了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狭义医患关系,也包括了在公共卫生领域公共卫生部门和患者的关系。因此笔者将以此为基础对医患关系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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