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知识 > 不动产侵权纠纷的管辖发生是怎样

不动产侵权纠纷的管辖发生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9 17:33:45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不同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就是确定相应的法院判决的事情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动产侵权纠纷的管辖发生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不同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就是确定相应的法院判决的事情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动产侵权纠纷的管辖发生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不动产侵权纠纷的管辖发生是怎样

  一、不动产侵权纠纷的管辖发生是怎样

  不动产纠纷的侵权案件,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动产物权概念

  物权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物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如国家所有权人、集体所有权人、私人所有权人。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与知识产权等财产法律不同,物权主要不是以无形财产、智力成果为客体的,而主要是以有体物作为其客体的。三是物权本质上为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这就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四是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即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以及物权人行使权力,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不动产物权

  从物权的客体的不同形态上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例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例如车辆的所有权等。权利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例如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等。这种区分的目的在于,第一,通常在不动产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则不能,第二在物权变动上,不动产采取登记的方式,动产采取交付的方式。

  三、不动产登记的机构

  登记应当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是指在一定辖区内依法接受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办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登记的机构。“许多国家和地区将法院作为登记机构”。我国《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登记机构作出规定。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原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节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一步。这标志着我国以《物权法》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细则》等配套规章规范为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动产侵权纠纷的管辖发生是怎样的全部内容。不动产的侵权在现代社会是十分常见的一个内容的,所以要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