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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厅车当新车卖成欺诈 赔偿消费者36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16:44:28 人浏览

导读:

明明是展厅车,却当成新车卖给消费者,厦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为此付出了代价。昨日,海沧区法院对外发布了这样一起消费维权官司。最终,一审判决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要按购车款的1.5倍进行赔偿,支付3...

  明明是展厅车,却当成新车卖给消费者,厦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为此付出了代价。昨日,海沧区法院对外发布了这样一起消费维权官司。最终,一审判决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要按购车款的1.5倍进行赔偿,支付363000元赔偿金给消费者。

  据介绍,在这起维权案当中,购车的消费者能够成功维权,关键在于取证,消费者不仅拍下了车行展厅车的车架号,还将与车行销售经理的对话全部录音。

  事件:付新车钱,买了展厅车?

  陆先生今年30岁,是一位白领。据陆先生起诉称,前年6月6日,他到海沧一家车行选购车辆,双方签的《销售订单》写明了车型,订单成交总价为25万元,订金2万元。

  付订金两天后,陆先生发现厂家生产的这款车一共5个版本,但是,其中并没有车行向陆先生出售的风雅版,于是,陆先生到车行进行协商。

  车行销售人员对该版本车辆的配置进行了说明,解释说风雅版系在同款尊享版的基础上加装导航等套餐而成。经双方协商,车行减价8000元。

  购车后不久,陆先生发现了问题,先后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海沧区工商局投诉,认为车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将展厅车作为新车出售,诱使陆先生产生错误理解,其行为属于欺诈。

  焦点:如此卖车,算不算欺诈?

  但是,车行否认自己弄虚作假,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陆先生将车行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车辆是否为展厅车。对此,陆先生称,他再三向车行强调要求必须交付新车,不要展厅车。事后,车行将购车发票的照片发送给陆先生,陆先生核对发票记载的车架号与此前在车行展厅拍摄的车辆照片,发现是同一辆车。

  但是,车行却在法庭上答辩说,车行并没有欺诈陆先生,其销售给陆先生的车辆系新车,具备合格证。车行还说,汽车只要没有挂牌就属于新车。因为,在汽车销售市场上,不存在展厅车概念。汽车在未销售前可能存放在展厅,也可能存放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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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录音照片,揪出展厅车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该听谁的?最终,陆先生提供给法庭的照片与录音资料揭开了真相。

  虽然车行没有将《销售订单》的原件交给陆先生,但是陆先生用手机拍摄了《销售订单》照片保存在手机里,更关键的是,陆先生还拍了车架号及车辆照片。

  为何会拍下车行展厅车的车架号?对此,陆先生说:“同事跟我说用车架号就可以自选车牌,于是我就听从了同事的建议,拍了车架号。”

  另外,陆先生还提供了他与车行销售经理的对话录音。录音当中,陆先生再三强调说:“我买的是新车,你不要把展厅车和二手车给我啊。”陆先生还说:“我朋友上次买了一个捷豹的展厅车,对方明白告诉他是展厅车,砍了二十几万的价。”销售经理说:“那不会的……”

  面对陆先生的质疑,车行的销售经理还提议:“我们现在确定下车子,你可以把车架号都拍回去,车架号也一起拍回去,就不会错了。”

  判决:欺诈消费者,赔偿36万元

  近日,海沧区法院判决认为,陆先生在与车行销售经理对话时再三强调不要展厅车,车行亦予以承诺,表明原告、车行达成排除出售展厅车的约定。然而,车行在未明确告知陆先生的情况下,实际交付的车辆却是展厅车。车行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出售车辆为展厅车的重要事实,并对陆先生的权益造成损害,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由于车行违反双方约定,已经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支持陆先生的索赔请求,一审判决要求车行赔偿陆先生购车款242000元的1.5倍,计363000元。

  (原标题:展厅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构成欺诈 判赔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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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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