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窗内加塞钢筋摔出八级伤残引出赔偿纠纷
导读:
房东要求防盗窗内加塞钢筋,帮忙安装时被摔成八级伤残,自己存过错担责六成。5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黄建云应赔偿原告甘林在帮工活动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的40%,即62208元,其余60%的损失由原告甘林自己负担。
甘林与黄建云口头约定将自己家二楼一个窗户的防盗窗以95元/平方米的价格承揽给黄建云制作安装,并要求在14根空心的不锈钢管子内加塞14根φ14的钢筋,以便更好地起到防盗作用。为此,甘林便到钢材店切割了14根圆钢(φ14)交给了黄建云安插到管子内。2010年3月9日上午,黄建云将制作好的防盗窗用三轮车拉到甘林家。由于黄建云是一个人,无法独自安装,甘林便叫来一村民一同前来帮忙。在安装过程中,由于三人步调不一致,导致甘林和村民从三楼摔到一楼,后由120急救车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甘林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占全残的40%。出院后,甘林以自己属义务帮工,要求被帮工人黄建云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黄建云以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故甘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建云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制作安装防盗窗时,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在安装防盗窗时,黄建云因自己一人无法独立完成,作为定作人的甘林主动叫来村民一同前来帮忙,因此,双方又形成了帮工关系,甘林是帮工人,黄建云是被帮工人。根据有关行业规定,防盗窗的制作和安装是一个整体,具有专业性,不可分割。事实上黄建云已将甘林提供的钢筋加塞到防盗窗的管子内,并已制作完成,而且实施了安装。故黄建云对甘林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甘林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没有从业资格的黄建云为承揽人时,存在过失,因此,甘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甘林自行提供的加插在管子里的钢筋重29公斤,使得防盗窗的重量增加4倍,致使防盗窗的安装难度加大,安装方式发生改变,再加上甘林自身又忽视安全,这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甘林也有过错,也可减轻黄建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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