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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知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09:32:56 0人浏览

导读:

经济性裁员条件: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经济性裁员知识的相关知识。
经济性裁员知识
  • 辽宁省除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之外,还作了补充性的地方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濒临破产法定整顿企业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由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

    (二)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要补发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补缴应为被裁减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三)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十五日内持企业出具的裁减人员证明书,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参阅文件:

    《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辽劳字[1994]186号,1994年12月20日)

  •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条是我国劳动法的新规定,也称经济裁员。由于‘经济裁员”也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监督检查裁员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允许裁员的范围,是否道守裁员的法定程序等。

      经济性裁员-主要范围

      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两方面: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

  •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条是我国劳动法的新规定,也称经济裁员。由于‘经济裁员”也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监督检查裁员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允许裁员的范围,是否道守裁员的法定程序等。

      经济性裁员-主要范围

      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两方面: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

  •   随着国际金融风暴的波及面日益扩大,以及我国经济增速趋缓,不少企业的产品销路受阻,业务量大减。由于生产任务不足,一些企业开始“精兵简政”,或少或多地裁减非关键、非急需岗位的员工。

      所谓的“裁员”,其实是通俗性的称谓。从劳动法规层面上讲,裁员指的是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规范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的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义务。企业要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要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还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

      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而进行的大规模裁员,称作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波及面广、影响力大,因此,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也更为严格。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钟律师根据其近期所经办的一些案例分析指出,经济性裁员现象有增多趋势,但是,即使一些生产经营发生...

  • 辽宁省除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之外,还作了补充性的地方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濒临破产法定整顿企业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由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

    (二)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要补发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补缴应为被裁减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三)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十五日内持企业出具的裁减人员证明书,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参阅文件:

    《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辽劳字[1994]186号,1994年12月20日)

  •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经济性裁员条件: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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