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未尽责任 出事故雇主担责
导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百都人民法庭运用《侵权责任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潘某、农某、黄某均系该县百省乡人。2010年1月28日,潘某雇请农某、黄某在沿边公路K703Km+800m处公路上方砍杂木用作蒸茴油柴火,潘某和农某锯木,黄某在公路边负责看护,预防过往行人和车辆被山坡上滚下来的木头砸中。当日上午11时许,锯断后的一节木头突然往山坡下滚落,此时恰有梁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上荣往百省乡方向驶来,黄某看见后只对梁某提醒说“山上有人砍木,慢速行驶”,但由于梁某头戴安全帽,加之车速过快,未听见,仍然往前行驶,被从山上滚落的木头吓倒,连人带车翻在公路上黄某看见后即对潘某、农某说:“有人被滚落的木头击中,先救人!”随即,梁某被送往百省乡卫生院治疗,后转县人民医院医治。梁某住院治疗9天,伤愈出院时医生医嘱全休2个月,梁某为此共花费医药费4137.80元。双方对梁某的住院医药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梁某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某、黄某、农某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修理费、精神抚慰金、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149.60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疏忽大意的黄某系潘某雇员,雇员对他人造成损失,作为雇主的潘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梁某由于自身车速过快,未注意到黄某的提醒,对其损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减免潘某的部分责任承担。本案经百都人民法庭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按照《侵权责任法》进行说理释法,最后,梁某自愿放弃要求潘某、黄某、农某赔偿部份损失,对此责任自行承担30%责任,潘某作为雇主自愿承担70%赔偿责任,并当庭一次性支付5500元赔偿金给梁某,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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